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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1853~1921)

[拼音]:Yan Fu

我国19世纪末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理论家。原名宗光,字幾道,又字又陵,晚年号瘉壄老人,福建侯官(今福州)人。1867年入福州船政学堂,1877年留学英国,两年后回国,从1880年起,长期任北洋水师学堂总教 。1895年清 因中日甲午战争失败被迫签订《马关条约》,他“痛心切齿”,连续发表《原强》、《辟韩》、《救亡决论》、《论世变之亟》等文,宣传资产阶级的自由、 政治思想,抨击君主专制,批判旧学,鼓吹变法图强。在此期间他所译出的赫胥黎的《天演论》对于国内知识界曾产生重大影响。1898年戊戌失败后,他致力于翻译,先后译出亚当·斯密的《原富》、孟德斯鸠的《法意》、H.斯宾塞的《群学肄言》、J.S.穆勒的《群己权界论》和《穆勒名学》等 7部著作,并写下许多按语,在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科学著作、传播西方文化的同时,还阐发了自己的哲学、政治、法律及经济观点。20世纪初,国父建立同盟会,旧 革命出现新形势,他仍坚持改良维新,反对革命。 后,袁世凯为图谋复辟帝制而组织筹安会,严复是发起人之一,晚年更趋于颓废守旧,主张复古。

严复为了我国能变法图强,介绍与宣传了资产阶级的进化论,希望以此唤醒国人,为自强保国而奋斗。他还宣传了 J.-J.卢梭、孟德斯鸠的天赋人权、 在民以及三权分立的理论,促进了我国近代资产阶级 思潮的发展。他积极提倡西学,斥责汉学是“无用”之学,宋学是“无实”之学,鼓励人们研究近代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他的法律思想主要就在于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三权分立和天赋人权学说为依据,论证改革我国旧法制的必要性,要求建立以西方国家为样版的新法制。他根据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了解,认为我国两千年来的旧法律,都是“为上而立”,是帝王用以压迫臣民的工具,而帝王则“超乎法之上”。由于法律是为帝王一己之私服务的,因而我国的旧法,“其什 ,皆所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者也”,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这就使得我国在与列强竞争中,不能不失败。因此,他提出我国要富强就应变法,而在这“事事方为更始”当中,“法典居其最要”。而新立的法,应“为民而立”,才合乎“天理人情”,才是“治国之法”,才符合于法律产生的初意。他以民约论为依据,认为“君也臣也,刑也兵也,皆缘卫民之事而后有也”,而卫民之事,最重要的是保护天赋人权,特别是“天之所畀”的自由权。他说:“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他认为人权有保证,将有利于提高民智、民德、民力。

严复受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影响,具有重法治的倾向,认为只有懂得以法治国的人,才是“知治之要”。他不赞成“有治人无治法”的论点,因为从我国历史来看,圣主明君极少见,所以实行“人治”,只能是“乱世多”,“昌世少”,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推行法治,他建议仿行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为此,首先应使君权与民权分立。他提出:“今日所谓立宪,不止有恒久之法度已也,将必有其民权与君权分立并用焉。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这里所说的民权,主要指设议院,使其掌握立法权。他认为由议院行使立法权而由国主“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其次,司法机关应独立进行审判,其他机关不得侵权。法官裁判曲直时,完全以国家法典为依据,只有如此,才有持平之狱,国民的利益才能受到保护。

严复虽然主张法制,但又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反对专任刑罚。他认为刑法有“瘅恶”、“禁未”、“革非”的作用,但不等于要专任刑罚,因为用刑罚“防民之恶”,是“之后而至不得已之术也”。他指出,人之所以犯罪,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计短”,即不明事理,没有 之心,归根到底是由于民智不开、民德不新的缘故。所以要防止犯罪,应当从教育入手,“急急于教育”,以提高民智、民德,才能使“细民知自重”,民知自重则耻于犯法,“其效深于以刑也”。

严复的法律思想,随着他在政治上的日益后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要求改革旧法律制度变为扬言“我国旧法断断不可厚非”。他由一个在理论上曾经颇有生气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逐步地变成了鼓吹复古主义的“瘉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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