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de yifu nongmin
[外文]:dependent peasant in China
在我国地主制经济中,佃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交纳地租,并终生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业生产者的总称。他们与领主制经济中具有世袭性的农奴的身份地位类似,有的学者认为他们是地主制经济中的农奴。
来源及特征依附农的来源主要有三:
(1)原来就不自由的奴隶;
(2)国家的战士和地主所属的家兵;
(3)原来自由的人通过投靠。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或耕种屯田,就成为国家或地主的依附农。依附农的特征是:他们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除交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外,并承担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土地所有者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身享有管辖惩处和役使的权力,有权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干涉他们的婚姻,可以迁移、转让甚至买卖他们。他们的社会等级地位多半低下,有些还被视为贱民。这种依附关系是终身的和世袭的,只能通过劳动者赎免或地主放免而终结,终结后,劳动者与旧主之间往往还残存着不平等的关系。
两汉至唐代两汉时代地主的“私属”和“徒附”,其中佃田纳租的应是早期的依附农,不过其具体情况现在还不太清楚。三国时,曹魏的屯田客和东吴荫庇客中的佃农,均属依附农。西晋 颁布按官品荫人为佃客的法令,已有在数量上限制依附农之意。这类名为佃客的依附农,不属于国家编户,而附属在地主的户籍中。他们不向封建国家提供户调和徭役,而是对地主承担纳租和服役的义务。他们的社会地位高于奴婢而低于平民。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还存在有称为部曲的依附农。部、曲原是汉代国家军队中的两级编制单位,后来私人家兵也称部曲。私人的部曲只对主人承担义务,不受封建国家的直接调遣。如果他们也租种主人的土地,就成了依附农。这种关系可以世代相承。后来,这类部曲就逐渐地同佃客混同起来。也许是因此之故,唐律中有部曲法而无佃客法。唐律对部曲的身份地位有明确规定。部曲“身系于主”,“随主属贯”,“别无户籍”;但部曲与奴婢不同,不能买卖,只在“转易部曲事人”时“听量酬衣食之直”。在得到主人许可,并经官府注销了他们的附籍,他们对主人的依附关系才能解除。
宋元时代宋代,佃客和部曲依附农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部曲在封建法典上依然存在,但部曲依附农在实际生活中已很罕见。佃客则地位上升,取得了国家编户的资格,他们被称为客户,以与有资财的主户相区别。一部分客户依然处于依附农的地位,可以随同土地的买卖而更换主人,被称为“随田佃客”或者“旁户”。大部分客户取得了迁移的自由,可以自择田主。依附农制趋于衰落。元代,随田佃客仍有存在,又在被征服人口中出现了名为“驱口”和“驱丁”的依附农,但是依附农制衰落的长期趋势并未改变。
明清时代许多地区仍有依附农存在。学者们较多研究的是皖南的佃仆。佃仆一词始见于宋,但其时具体情况不详。一般说,明清时代皖南的佃仆,都住主室,种主田,葬主山;他们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向主人缴纳实物或货币地租,并须服劳役。佃仆及其家属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迁移,不能过房出继,也不能自由出嫁自己的女儿,他们的寡妇也只能招赘而不能改嫁出去。他们没有出雇的自由,也没有出卖自身及一家人的自由,而地主则可以随同土地房屋而买卖转让他们,类似于宋元时代的随田佃客。此外,王府庄田上的钦赐佃户和世袭佃户,国家屯田上的军籍佃户,皇庄旗地上的包衣壮丁等,也都属于依附农这个范畴。明清时代,在整个封建地主制经济中,依附农的地位虽然不容忽视,总的数量却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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