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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伦理思想

[拼音]:Mojia lunli sixiang

[外文]:Mohist moral thought

我国先秦时期墨家思想体系的组成部分,一种以倡导“兼爱”原则为标志的具有功利主义倾向的道德学说。墨家伦理思想由墨子所创立,后期墨家作了进一步的发挥。

墨子提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自己学说的宗旨,并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实现这一宗旨的基本原则。所谓“天下之利”,除指“天下之富”外,还包括“天下之治”,也就是社会各等级、各成员之间的“和调”;“天下之害”,就是相互攻伐、纂夺,即“交相贼”。 墨子把 “交相贼”的原因归结为“不相爱”、“别相恶”。为了“兴利除害”,他提出“兼以易别”,主张用“兼相爱,交相利”的道德原则取代“别相恶,交相贼”。墨子认为,社会成员在经济、政治地位上虽然贫富有别、贵贱有等,但作为道德主体却是平等的,彼此的道德行为是对等互报的,如能“爱人若爱其身”,就会使彼此利益“兼”而不“别”,交相爱利。墨子认为,为天下兴利除害是一切道德行为的目的,也是道德价值之所在。道德之所以“贵”,正在于“义可以利人”。反之,“亏人自利”则是“不义”。由此他提出了一条“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的行为准则,把“利人”还是“亏人”作为判断善、恶的主要标准。墨子伦理思想中的功利主义倾向虽然以利人、利天下为特点,但并不排斥个人之利。根据他的对等互报原则,个人利益可以通过“兼相爱,交相利”而得到保障。他说,“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这实质上在于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整体利益的关系、消解社会各阶级、等级之间的对抗和冲突。

墨子从强调功利出发,在我国伦理思想史上,首先提出了“志”、“功”这对范畴,认为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应“合其志功而观焉”。有将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的思想因素。

在如何实现道德原则的问题上,墨子轻视道德主体的理性自觉,强调外力的制裁。道德制裁除了上之赏罚,众之誉非外,更主要的在于“天志”的权威,企图借“天”行道,这就使他的伦理思想披上某种神秘主义的色彩。

后期墨家摈弃了墨子的“天志”观念,继续发挥了重视功利的传统,把“爱”、“利”区分为主体的能爱、能利和客观的“所爱”、“所利”,强调了道德的爱他性和利他性;并进一步把爱、利结合起来,反对“有爱而无利”,提出了“义,利也”的命题,甚至提倡损己“以成人之急”。在“兼爱”的理论上,后期墨家一方面主张爱人以义而分厚薄;另一方面,又把墨子“交相爱”的原意延伸为“周爱人”,即爱一切人,这就使墨家所主张的“爱”更加抽象化了。

墨家伦理思想基本上反映了小生产者的利益和要求。它强调功利,在理论上有较多的合理成分;其“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虽属空想,但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儒家的“爱有差等”原则,冲击了宗法等级制度。汉代以后,由于封建统治者独尊“儒术”,墨家伦理思想连同整个墨学成为“绝学”。直到近代,墨家伦理思想才为资产阶级改良派所改造汲取而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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