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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约公元前395)

[拼音]:Li Kui

战国初期政治家、法学家。魏国人。他以魏文侯相(一说魏文侯师)的身份主持魏国的变法,进行了一系列发展封建制的改革。在经济上,他提出了“尽地力”的主张,要求充分利用土地多种各类农作物,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和平衡粮价的“平籴法”,保护封建经济。在政治上,他主张打击贵族,扶植新兴地主阶级的势力,加强封建国君的权力。在法律上,他总结了春秋时期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所取得的成果。魏国通过变法,终于成为战国初期强大的一个诸侯国。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

李悝是先秦法家的开创者。他在变法中提出了“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方针。这正是后来法家所奉行的“法治”原则。他所制定的《法经》也被其他诸侯国特别是秦国当作立法的蓝本。《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它的指导思想和篇目: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侯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当作“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或读为“借假不廉”)、淫侈、踰制(或读为“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唐律疏议》也说:李悝造《法经》六篇,即: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法经》中的“盗”,主要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主要指对人身的侵犯,包括杀、伤之类;《囚法》、《捕法》相当于唐律中的《断狱律》、《捕亡律》;《杂法》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具法》则是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整个《法经》基本上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和等级秩序的法典,并为后世封建立法创立了模式,影响深远。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律和汉朝的汉律,都是在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卷十二载有西汉未年桓谭《新论》所引《法经》条文并加解说,比《晋书·刑法志》较为详细。但《新论》已于南宋时散失,是否可信,尚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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