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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

[拼音]:Jinyong Gaibian Huanjing Jishu Gongyue

[外文]:Environmental Modification Convention

全称《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76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7年5月18日在日内瓦开放签署,1978年10月5日生效。公约未规定有效期限。截至1984年底,共有47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公约由序言、 约文10条和1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是:规定本公约约文中所使用的“改变环境技术”一词,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区、岩石圈、地水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各缔约国保证,不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保证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从事违反上述规定的活动;公约各条款不应妨碍为了和平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公约附件专门规定了专家协商委员会的职能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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