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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

[拼音]:haijin

明 禁阻私人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亦称“洋禁”。始于明初,在明一代虽时张时弛,但直至明末,未曾撤销。

海禁的实施

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在对外贸易上,除为“怀柔远人”,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洪武年间(1368~1398)屡申“通番禁令”,规定“滨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颁布“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等严刑峻法。又在山东至广东的沿海地区修筑海防工事,建立严密的“巡检”制度。永乐以后,明廷仍屡申“严私情番国之禁”。但远不如洪武年间严厉,禁令的范围也逐渐缩小。永乐年间(1403~1424)对朝贡贸易的违禁事件,成化年间(1465~1487)对官吏私情番国的贸易事件,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正德、嘉靖年间(1506~1566),西方殖 义者渐次到东方寻找殖民地。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殖民者以晾晒水渍货物为由,强借澳门(见壕镜澳)。他们盘踞澳门,不服“抽分”,贩卖奴隶,危害明朝 ,并转向福建、浙江沿海从事违法的贸易活动。当时从事海上贸易者获利甚巨,故官僚地主多与商人相勾结,凭恃权势和厚资,串通官府,逃避禁令,招诱破产贫民出海。或违禁“私造双桅大舡下海”,有的则“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有的舶主更“名为商贩,时出剽劫倭寇在东南沿海一带掳掠杀害我国人民,构成了有明一代的“倭寇之患”。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即贡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禁止下海捕鱼捞虾,断绝海上交通。凡违禁者,必依法处以极刑。

危害

明廷严厉的海禁政策,并不能阻遏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相反,参加对外贸易的人越来越多,朝廷无法禁绝。正如徐光启所说:“官市不开,私市不止”,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趋势。同时,正德、嘉靖年间海禁政策与洪武年间有所不同,洪武年间尚进行有限制的贡舶贸易,而正德、嘉靖年间所有的对外贸易都被禁止。这实际是闭关主义的表现形式,它阻碍了我国与邻近国家的商品交流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故广东和福建的地方官员主张开放海禁。隆庆初,旧日的海禁政策已经不可能维持下去,而东南沿海的倭患又已大体平息,朝廷在舆论影响下,才批准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的建议,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二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

开洋禁

开放海禁,即等于明 允许私人海外贸易的合法存在,这使参加海外贸易的中小商人大大增加。他们凑集资金,建造海船,装载土产,径往东、西洋,与海外诸国贸易。明朝 的商税也因此不断增长。漳州府在万历三年(1575)征收税银六千两;万历二十二年则征收银约三万两,增加五倍。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为资本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海禁的开放也是有限制的,弛禁初期颁发“引票”五十张,万历中增至八十张,东、西洋各四十张。出海贸易者,均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引票”,到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这类规定依然严重地束缚着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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