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un Hezuozhi
[外文]:О кооперации
列宁论述农业主义改造和引导农民走主义集体化道路的重要著作。写于1923年1月,同年5月26日和27日发表在《真理报》第115、116号上,署名H.列宁。
在苏维埃俄国粉碎外国的武装干涉和国内的武装叛乱后,列宁就寻找建成主义的道路、方式和社会力量。1921年苏维埃俄国开始由战时 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时期。由于贯彻新经济政策所引起的资本自发势力的活跃,俄共(布)党内某些人怀疑俄国是否能建成主义;同时,党内许多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清。针对上述情况,列宁抱病口授了《论合作制》一文,论述了合作社在社会革命和主义建设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拟定了吸引农民参加主义建设的合作社计划。
列宁指出,合作社的性质取决于它所依存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和国家 的性质。在资本国家中,它是集体的资本组织,“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主义制度”(《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因此,在无产阶级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就是主义的发展。列宁认为,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的道路,要从流通开始过渡,通过合作社这种买卖机关,采用农民容易接受的方法,使农民过渡到新制度。列宁认为,合作社是衡量“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这就解决了“过去许许多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所以,“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同前,第4卷,第681页)。
列宁主张要给合作社以优惠的贷款和扶植,如银行低利贷款,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甚至和拨给重工业的资金一样。要找出对合作社的奖励条件,找出帮助合作社的奖励方式,找出培养文明合作社工作者的奖励方式等。
列宁还论证了建立合作社制度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指出劳动农民由旧的资本发展道路过渡到新的主义发展道路,要使全体居民个个参加合作社,就必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因为苏维埃俄国只有完成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这两方面的任务,才能成为完全的主义国家。
《论合作制》一文,为在苏维埃俄国建成主义找到了社会动力和有效形式,也为所有主义国家如何引导农民走主义道路提供了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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