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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拼音]:jiaosuofan

[外文]:instigator

用语言或行为(包括授意、怂恿、劝告、收买、诱骗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故意诱导、唆使本无犯意或虽有犯意尚未决意的人下决心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又称“造意犯”。

教唆犯一般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被教唆者必须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而未下决心;

(2)教唆者必须具有教唆别人犯罪的故意;

(3)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教唆者的意图相符合,即教唆行为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

(4)主张“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学者还认为,必须被教唆者已经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才构成教唆犯;主张“共犯独立性”理论的学者则认为无需具备这个要件(见共同犯罪)。

在被教唆者本有犯意并已决心实施犯罪行为时,教唆者的教唆,只能视为对被教唆者精神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而应构成从犯。

教唆罪同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独立犯罪容易混同。我国《刑法》第102条规定的反革命煽动罪,是独立的犯罪。不待被煽动者实施犯罪行为,煽动者已构成犯罪,这不是教唆罪,而是反革命煽动罪。《刑法》第92条规定的阴谋颠覆 、分裂国家罪,也是独立的犯罪,一人提出犯罪计划,其余参加者表示赞同,即构成犯罪,提出犯罪计划的人同其他参加者一起,犯的是反革命阴谋罪。

对教唆犯,各国刑法原则上都按被教唆的罪名来定罪。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对于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视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视同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条还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文章

简述教唆犯的条件及处罚原则。刑法

刑法第29条[教唆犯处罚原则]如何解释?刑法

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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