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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拼音]:tanglüshuyi

书名,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唐时原名《律疏》,宋沿用,元以后通称《唐律疏议》,一作《唐律疏义》。

唐高宗永徽三年(652)下诏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命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宁等“广召解律人”,撰写此书。次年十一月书成,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旧唐书·刑法志》)。

此书是唐王朝 全国律学人才编写的一部解释律义的书(见法的解释)。从唐高宗的诏书来看,这部书是专门为了明法科举而编写的;其实也是为了统一律文的解释,以保证律书的统一适用。正如疏义所说:“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此书分三十卷,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疏议》五百零二条)。其篇目全依唐律,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各篇的开头,都有一段话说明律名的历史沿革及其排列秩序的理由。然后对律文分条解释,既解释词义,也阐明法理。对律文中的疑难问题,还在解释后采用问答的方式作进一步的阐释。此书不单单解释律文,还引用了大量律书以外的法令,对律书中规定得不够完备和不够周密的地方进行补充。它虽是一部解释法律的书,但由于经过皇帝的批准,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成了唐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见彩图)

此书继承了我国秦、汉以来的律学传统,广泛吸收了历代律学的成果,而又结合唐代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发展,是我国古代律学的一大杰作,历来受到人们的高度评价。清人励廷仪在《新刊故唐律疏议序》中说:“其书凡五百条,共三十卷。其疏义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补律文之所未备。其设为问答,互相辨难,精思妙意,层出不穷,剖析疑义,毫无遗剩……洵可为后世法律之章程矣。”此书逻辑谨严,术语精密,文字精练,解说详明,不仅使古质难读的律文变得晓畅明白,而且使律书条理化,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大大提高了它的理论性。唐律能够广泛流传,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制法的楷模,同这部疏议起了一定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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