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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论

[拼音]:jiazhilun

[外文]:theory of value

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它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某种事物或现象具有价值,就是该事物或现象对个人、阶级或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价值是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实现的。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兴趣和目的是多方面的,所追求的价值也是多方面的。“价值”概念广泛地应用于经济学、伦理学、美学、认识论以及其他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它在这些不同的知识领域中,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而价值论则是研究一般价值的理论。

哲学史上的价值观我国古代哲学中的价值观

在我国古代哲学中,没有明确的价值概念,也没有形成系统的价值理论。但是,哲学家们在探讨人生理想和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时,围绕着义与利、理与欲、志与功的关系所进行的争论,同价值问题密切相关,并在不同方面表现出他们的价值观。孔子把“仁”作为人生追求的较高价值。孔子以后,儒家学派的一些主要代表人物如孟子、董仲舒、朱熹等人,都重义轻利、扬理抑欲,轻视物质方面的价值,重视精神方面的价值,倡导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的价值观。荀子一方面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表现出重视精神方面价值的倾向;但另一方面又不排斥人的物质 ,不排斥人对物质方面价值的追求。他肯定自然界的万物“有用为人”,认为人通过裁制万物,就能使它们“尽其美,致其用”,从而获得美好的、有用的价值。后来陈亮、叶適倡导道义与功利相统一的价值观,王夫之也倾向于义与利、理与欲不可偏废的价值观。同儒家学派对立的墨子主张“贵义”,他所谓义,是指有利于国家百姓人民。墨子把利国家百姓人民的义,视为较高的道德价值,作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义的根据。这种道德价值是以功利价值为基础的。墨子还把这种价值观贯彻于他的认识论,他曾经提出判断理论的三条标准,即“三表”,其中之一就是“发以为刑政,观其我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这是把“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作为评价理论的价值标准。此外,在我国哲学史上还有以重我轻物、全生保身、纵欲享乐为人生较高价值的。

西方哲学史中的价值观

在西方哲学史中,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开始,就对人生的价值问题进行了探讨。苏格拉底把追求善和美德视为人生的较高价值,认为善和美德同真正的幸福是一致的。他提出一种同特殊相割裂并先于特殊、脱离特殊的一般的善或美德。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出发,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思想。他认为,只有永恒的理念世界才是真实的,有价值的东西,只有理性才具有绝对的价值,才是善;人的灵魂是理性的部分,而肉体则是灵魂的桎梏。灵魂脱离肉体,沉思善的、美好的理念世界,乃是人生的较大幸福和最终目的。亚里士多德把美德看作是一个人本人好、工作也好的性格状态,这种性格状态同一件艺术品之为美完全相通。他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目的,而目的总是趋向于至善。这样,至善就成为一切事物的较高价值。这种价值在人身上的实现,也就是善或美德的形成。伊壁鸠鲁认为,人生应该追求的幸福和目的是身体无痛苦和灵魂无干扰的快乐,而快乐也就是至善。斯多阿学派则认为快乐不是绝对的善,它本身毫无价值,只有德性才能使人幸福;而德性来自善良的意志,它要求摆脱一切快乐、痛苦和 的 ,要求节制。

欧洲中世纪的 教神学,断言上帝是永恒的、超验的存在物,是全智全能全善的。因而上帝具有较高的价值,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只有上帝所愿,才是有价值的。神学只承认宗教信仰的价值、不死灵魂的价值,而抹煞现实的人及其世俗生活的价值,抹煞科学知识的价值。文艺复兴以后,资产阶级思想家批判了中世纪 教神学的宗教价值观,提出尊重理性和人权以及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提高了人的地位和人的价值。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集中地体现了资产阶级关于人的价值的观点。

文艺复兴以来的许多进步思想家,都坚信科学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巨大的价值。例如,F.培根强调“知识就是力量”,肯定科学知识对于推进人类福利的价值。B.斯宾诺莎强调一切科学以及道德哲学、教育学对于达到较高的“人生圆满境界”的价值,并把不能促进实现人们目的的东西,一概斥为无用。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还对经济、道德、美学、知识以至宗教各个领域的价值进行了考察,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价值观。19世纪,欧洲大陆的一些资产阶级哲学家,如德国的R.H.洛采(1817~1881)、F.W.尼采、K.R.E.von哈特曼(1842~1906)、W.文德尔班、F.布伦塔诺(1838~1917)等,在广泛的和一般哲学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概念,从而产生了现代资产阶级的所谓价值哲学。

现代资产阶级的价值哲学

价值哲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首先明确采用价值哲学这个术语的是法国哲学家P.拉皮埃(1869~1927)和德国哲学家哈特曼,德国的文德尔班、H.李凯尔特,奥地利的 C.von艾伦费斯(1859~1932)、A.迈农,美国的J.杜威、W.M.厄本(1873~1952)、R.B.佩里(1876~1957)、C.I.刘易斯和其他人格主义者、新托马斯主义者,都曾致力于价值哲学的建立和研究。他们认为,诸如愿望、目的、效用、善、正义、德行、道德判断、审美判断、美、真理等等,都同价值或应当是什么有关,因而可以建立起包括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美学、认识论甚至神学等领域的价值在内的一般价值理论。他们把这种一般价值理论叫做价值哲学。

现代西方的许多资产阶级哲学流派都研究价值哲学。价值哲学所讨论的问题,首先是关于价值的性质问题,研究家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例如,主张自由意志论的艾伦费斯认为,价值是愿望的满足;享乐主义者认为,价值是快乐;主张价值兴趣说的佩里认为,价值是引起兴趣的任何对象;主张感情价值说的刘易斯认为,价值是以某种方式被享受或可享受的质;J.罗伊斯认为,价值是纯粹理性的意志;尼采认为,价值是有助于提高生活的任何经验;G.桑塔雅那认为,价值是第三本质(一种难以下定义的自然质,是人们所愿望或享受的对象)的理解;人格主义者B.P.鲍恩认为,价值是人格统一体的对照经验;工具主义者杜威认为,价值是事物作为手段对实际地达到的目的的关系,等等。

价值哲学的研究者们对价值的分类也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看法,培里把价值分为道德、宗教、艺术、科学、经济、政治、法律和 惯等 8个领域。刘易斯把价值区分为 5种形式:

(1)对于某种目的的效用或有用性;

(2)外在的或作为手段的价值;

(3)固有的价值,如一件作品或艺术品的美学价值;

(4)内在的价值,即无论是作为一种目的或是就其本身来说都是好的,这种价值以外在的或作为手段的价值和固有的价值为前提;

(5)参与的价值,即对于作为整体的一个部分是好的, G.H.von莱特区分了工具性的善、技术性的善、功利性的善、享受性的善和福利等等。杜威不赞成目的和手段的区分,强调整体性的价值,认为许多实际东西,诸如健康、知识和德行,在手段和目的两方面都是好的。

对于价值的标准,研究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享乐主义者主张在所得到的快乐的份额中寻求价值标准。直觉主义者如布伦塔诺求之于对爱好、选择的根本洞察。文德尔班认为价值标准是一种理性规范的系统,B.鲍桑葵认为价值标准是理性的全体和融贯。杜威把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和调节作为价值的标准。神学家通过神的启示来建立价值标准。

关于价值与科学所研究的事实的关系,人类的价值经验与独立于人的实在的关系,即价值的所谓形而上学性质,也是价值哲学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对此大体上有3 种看法:

(1)主观主义的看法。认为价值完全依赖于人类经验或仅仅同人类经验有关。享乐主义者、工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都持这种观点。

(2)逻辑客观主义的看法。认为价值不依赖于认识的逻辑的存在或本质,但在实际上它又没有实体存在的状态和作用。

(3)形而上学客观主义的看法。如有神论者、绝对主义者和某些自然主义者,认为价值是完全的、客观的、积极的形而上学实在的本质(神学家认为是神所意愿的存在的本质)。

现代资产阶级的价值哲学,尽管流派很多,对价值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但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唯心主义的价值观。它们或者否定价值以客体的一定属性为客观基础,或者把价值看作是某种超现实的、超验的规范或本质。同时,它们还否定价值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主义哲学的价值观

主义哲学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观察各种价值现象,认为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同人的需要有关,但它不是由人的需要决定的,价值有其客观基础,这种客观基础就是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所固有的属性,但价值不单纯是这种属性的反映,而是标志着这种属性对于个人、阶级和社会的一定的积极意义,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人们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现象的属性也是多方面的,因而可以满足人们各种不同的需要,具有不同的价值。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

价值的客观性

价值虽然不由人的需要来决定,但离开人的需要和如何满足这种需要,就不可能有价值判断。价值虽然不单纯是客体属性的反映,但它又是对客体属性的一种评价和应用;离开客体属性,价值就失去了客观基础和源泉。价值本身正是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点。人不仅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而且有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因而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相应地包括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但是,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的这些精神现象,也要通过一定的物质的形式,如书籍、绘画、雕塑和人的各种感性行为等等,才能表现出来。因此, 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都具有客观性。

价值的基础

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对人有用。但这些有用的属性,往往不会自动地暴 来,更不会自动地满足人。即使这些属性是直接地呈现在人们的感觉面前,而人们未能意识到它们对自己有用;或者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式,那么,它们也不作为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对象而存在。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们才能发现客观事物及其属性对自己的实际意义,并自觉地建立起同客观事物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同时,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人们才能实际地发现和掌握关于客观事物的属性的使用方式,使客观事物有益于人的那些方面,以为人所需要的形式为人们所占有,亦即使它们的价值得以实现。 主义哲学的价值观,是建立在科学的实践观的基础之上的,认为实践的观点乃是理解各种价值现象的钥匙。

价值的社会历史性

价值是客观的,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价值标准或价值规范受其阶级地位的规定或影响。不同阶级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往往不同,甚至彼此对立。因此,不同的阶级对利害、是非、善恶、美丑等等往往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但一般地说,一定时代的人们的价值标准,总是植根于当时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必然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总要打上相应时代的历史印记。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和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或早或晚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价值标准和价值体系。 主义哲学在价值问题上反对任何超历史的观点,认为对任何社会现象的评价都不能离开当时的历史条件;是否有利于当时人们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是衡量社会现象的价值尺度。对于 主义者来说,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即 主义,则是他们的全部社会活动所追求的较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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