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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拼音]:shuishou

[外文]:taxation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上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单位或个人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在历史上又称为赋税、租税或捐税。任何税收主要都是由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三项要素构成的。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沿革

税收起源甚早。在我国,可以上溯到夏、商、周时实行的贡、助、彻制,不过具体内容并无史籍记载,一般认为属于地租和课税的合一。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 594年春秋时代鲁国实行的“初税亩”(见我国古代赋役制度)。对工业和商业课征的税收,可以上溯到西周和春秋战国时的关市之赋、山泽之赋以及盐铁、茶酒之征。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内,税收一直是历代皇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在世界各国,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税收种类日益繁多,税收规模日益扩大。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各主要资本国家的税收,一般都占到财政收入的80%以上。例如,美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营业税、财产税、社会保险税等达80余种,税收总额占财政收入90%以上。在主义国家,匈牙利征收城乡发展税、利润税、消费品流通税、生产税、生产者价差流通税、建筑税、工资分红累进税等十多种税,税收总额占财政预算收入的70%以上。

特征

税收同其他财政分配形式相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无偿性。不付报酬,无偿征收,不再把已征税款偿还给原来的纳税人。

(2)强制性。国家的税收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纳税人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令缴纳税款。

(3)固定性。即课税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间。以上三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是税收与公债、规费、罚没和财政发行等各种财政分配形式区别的标志。

阶级性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国家税收具有不同的阶级本质,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上所体现的利益分配关系的矛盾也不同。在一切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税收是整个剥削阶级依靠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对劳动人民进行的超经济的额外剥削。资本国家税收有利于剥削者而不利于劳动者。对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收入的征税,是对劳动者已经获得的收入的直接扣除;而资产阶级交纳的税款,其来源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且资产阶级还可以凭借其生产资料所有权,用提高生活资料价格等办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劳动者。劳动人民是税收的最终负担者。

主义国家的税收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税收,在性质上根本不同,表现在征税、纳税关系上,是代表人民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国家需要与纳税单位、个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对国民收入直接进行的一种有计划分配,是国家为筹集社会资金,完成政治经济任务,依法向纳税人无偿地取得一部分收入中所发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既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又是调节、指导和促进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

作用

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条件不同,国家的职能不同,税收的作用也不同。就是在同一社会制度下,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尽相同,税收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封建社会,税收保护了地主阶级对土地私有的合法地位,巩固了封建统治。轻徭薄赋在某种程度上被用来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促使户口庶繁,并且使逃亡农民重新成为纳税的编户,增加了农业劳动力。而苛征重敛往往成为爆发农民起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资本社会,税收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统治。资本发展初期,税收对于资本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确立资本经济的统治地位起过一定作用。垄断资本时期,税收并被用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缓解经济危机的一个经济手段。

我国主义税收,在过去长时期内,对于为国家积累大量财政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巩固工农联盟,保护和发展主义经济,配合资本工商业和个体经济的主义改造;对于支持生产,监督各项经济活动,都起过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税收从更多的方面,参与分配和监督,进行有计划的收入调节,有利于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地位,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加强宏观调节,引导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经济活动;有利于在保障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促进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合理配置和共同发展;有利于正确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和涉外经济统一计划的实现。

分类

按课税对象,可以分为流通税、所得和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按税收的管理和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按收入的形态,可以分为货币税、实物税;按征税的计算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按使用的税率制度,可以分为比例税、累进税、定额税。西方国家还按税负的转嫁和归宿,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我国税收制度

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建国初期,统一全国税收,采取了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曾经前后征收的,有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交易税、印花税、关税、盐税、农(牧)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契税等近20种。

(2)在1956年基本完成主义改造以后,税种大量简并,税制结构逐步走向单一化。1958年,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简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以及工商企业交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简并为工商税。

(3)在1978年以后的主义建设新时期,逐步建立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调节的税制新体系。1980~1983年陆续开征了三个涉外所得税和其他几个新税种,特别是1984年10月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由税收与利润上交两种形式并存,逐步向完全的以税代利过渡。 常务委员会授权 发布各税条例草案,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改革了旧税种,开征了新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中,一个新的税收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到80年代中期,共有20多种税,属于流通税类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进口调节税、盐税(也有人把它列入资源税),以及仍适用于对外商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属于所得和收益税类的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属于资源、行为、财产等税类的有资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后三种税也可列入流通税类)。另外,还设置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

参考书目

王诚尧、胡中流、王佩苓等编著:《国家税收》(修订本),我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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