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ianheguo zhuanmen jigou
[外文]:United Nations specialized agencies
根据各国 间的协定组成并以特别协定同联合国 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宗旨、原则、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均由各国 签署的协定所规定。它的任务是在某一特定领域如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工作,负有国际责任。
建立与发展联合国有关经济、社会、文教和科技方面的专门机构,有些是联合国成立以前早已存在,有些是在联合国成立以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至1992年,同联合国签订协定的专门机构有16个: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此外,还有两个 间机构与联合国 :一个是作为联合国主持下独立机构的国际原子能组织;一个是多边条约性质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它规定的贸易规则已为占世界贸易大部分份额的国家所接受。
性质与地位根据《联合国 》规定,由各国 间协定所成立的各种专门机构,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订立特别协定同联合国 ,这类协定须经联合国大会核准。特别协定不仅确认了各专门机构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而且规定了它与联合国进行联系的特殊形式与条件,如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无表决权),交换文件与情报,协调 、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等。各专门机构同意考虑联合国对其提出的任何建议,并就这种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但联合国专门机构同联合国并非隶属关系,各专门机构有自己的会员国、立法和执行机构、经费来源以及总部所在地,是联合国体系中的自治单位,具有独立地位。它们的决议与活动不需要联合国批准,联合国只是以经社理事会同它们协商,并以提出建议等方式来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联合国与专门机构两者的关系以协调一致为主要原则。
组织结构各专门机构一般都具有下列组织结构和形式:
(1)以全体成员参加的大会为较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方针政策,通过预算,选举执行机关的成员,制定或修改有关约章。
(2)设有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的执行机关。其职能是执行大会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等,并付诸实施。
(3)设有常设秘书处,主要负担各常设机构的协调任务,处理各种日常事务。上述三种机关是专门机构的典型结构。此外有些专门机构还在世界各地设有地区性的分支机构,以及为实现职能建立的必要的辅助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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