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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

[拼音]:shuishou dui shouru fenpei tiaojie

[外文]:adjustment of tax to income distribution

运用税收杠杆对不同社会集团、企业和个人之间收入分配进行干预和调整。税收调节作用的主要内容之一。

必要性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各社会集团之间、各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之间收入的或高或低的差别,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社会集团之间收入分配差别过大,不利于社会安定;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有失公平,不利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个人之间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将会挫伤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分配手段,强制地、广泛地对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使之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服务。

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思想家很早就提出均平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张。所谓“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即认为分配不均,是社会不安和 不稳的根由。由于我国古代农业税是建立在一定的土地制度基础之上,因此,运用税收调节社会分配,往往迂回地表现为对土地制度的变革,如汉代的“限田法”、西晋的“占田制”和隋唐的“均田制”等,并未能直接体现在税收分配的本身。自隋唐以后,如唐高祖武德六年(623)的户税,将全国民户按财产多寡划分为三等(后又改为九等)区别征收,对户等高的多征税,户等低的少征税等。像这一类直接通过税收本身去调节社会分配的措施,也就逐渐发展了起来。在西方,自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进入垄断时期以后, 随着生产的集中,社会财富也高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为了缓和日益激化的阶级矛盾,资本国家普遍把收入均等化列为 致力的目标之一,并接受了最早由德国社会政策学派明确提出的,用税法去矫正国民所得和国民财产分配不公的论点。在当代主义国家,为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实践。

调节方式

(1)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在流通领域,由价格与价值偏离以及级差收入所形成。价格高于价值,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损失;由自然资源质量优劣等因素产生的级差收入,会给企业带来高低不等的额外收入。对此,可以借助在流通环节课征的流转税,对价格偏高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高税率征税;对价格偏低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低的税率征税,以适当矫正由价格与价值偏离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借助在流通领域课征的资源税,或者在分配领域课征的过分利得税或无偿国拨资产税,以适当调节由不同级差收入所带来的分配不公。如果认为这类分配不公尚未被全部调节,那么,还可设想在分配环节运用级距比较简单、税率差幅比较缓和的累进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买某些高档豪华耐用消费品,课以较高税率的特别消费税,以作出进一步的调节。

(2)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在分配环节形成,并在消费环节得到体现。对此,可以首先在分配环节课征累进的综合个人所得税,以便随不同个人的收入增减变化,灵活调节其收入总水平,从而缩小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或者课征累进或比例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对能够带来高收入的项目,规定较高的分类所得税税率征税;对低收入的项目,规定较低的分类所得税税率征税,或者不予征税。以便有目标地调节不同项目经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其次,可以在消费环节开征累进的个人消费支出税和遗产税、赠予税,以调节不同个人之间消费水平和对财产占有的悬殊状况,缩小他们之间的贫富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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