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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学

[拼音]:zhiwenxue

[外文]:dactylography

研究掌面肤纹生理特征、纹理结构及其收集、显现、储存、分类与识别的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指纹在犯罪侦查中是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指纹学是刑事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见痕迹检验)。

肤纹

皮肤真皮上部 层与表皮紧密结合形成的凹凸状皮肤花纹,即乳突花纹。手掌与脚跖的皮肤 比身体其他部位更为密集,其纹线形似山脊,并列成行,峰谷鲜明,脊上有汙孔。因其生长在人体与其他物体触摩最多的部位,故又称为摩擦脊纹。

乳突线花纹自胚胎第三个月形成。一经形成,则其花纹图形终身不变;虽表皮剥离亦可看出 层的凹凸纹路。乳突线状如弓、箕、环、螺、弧、眼、桥、叉、点,均以形状命名。每条独立的乳突线按顺时针方向有起、止点;分叉或合并的线条又有分歧、结合点。这些统称为细节特征。乳突线花纹图形和乳突线特征点排列形式具有个体独特性,因此在犯罪侦察上作为个人识别的重要依据。

手纹

包括指纹、指节纹和掌纹。指纹是手指末端内侧指球的表面花纹;指节纹由手指根部向指尖部,有第一、第二指节纹之分;掌纹即手掌面花纹,分前掌区(指根区)、桡侧区(大鱼际区)、尺侧区(小鱼际区)。在指骨关节伸屈处还有屈肌纹。解剖学称为屈肌褶裂,分为指间屈肌纹和手掌屈肌纹。

手印

一般指犯罪现场中人手接触物体留下的痕迹,由汙液或其他物质形成,肉眼不易发现。汙液含有各种氨基酸、尿素、非蛋白氮等有机物和氯、钠、钾、钙等无机物,可使汙液在短时间内保持一定的湿度,粉末可以粘附其上。手印一般可用硝酸银、苯并戊三酮等试剂化合显现,还可采用高真空镀膜和荧光喷雾的方法显现手印。

十指指纹档案按十指自然排列顺序编码,适用于前科罪犯、化名假名罪犯及无名遗体的身份鉴定。单指指纹档案按左右手拇、食、中、环、小指分别编码归档,适用于犯罪现场指印的鉴定。掌纹档案按手掌三大区域的纹型分类编码,适用于现场掌印的鉴定(见刑事登记)。

指纹分类

由于手指末端感觉灵敏,同物体接触的机会最多,且指球表面花纹图形整齐规律易于识别,指纹学重点研究指纹的纹理结构。

指纹中间部位有一称作三角的区域,由中心花纹、外围线和根基线组成。指纹按中心花纹和三角的形状分弓、箕、斗三大类型;按中心花纹形态可分数十类。指纹分类的依据是:

(1)纹型及中心线的形式。

(2)中心点与三角点之间的乳突线数。

(3)三角追迹线终止点。

指纹经过分类得到的符号排列成分析式,供个人识别之用。指纹分至多少类由指纹卡片的存有数量决定。过细的指纹分类在检索上存在困难。现已有用计算机代替人工检索。在类型相同的条件下,依据细节特征进行个人识别。

指纹识别自动化

运用电脑对指纹图形进行数值化处理这一新的检索识别技术已在某些国家研制并试用。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发现者系统”,其原理是扫描器对指纹图像进行扫描,反射的光点由电子记录仪记录下来,光点的差异可以指示纹线的流向与分支;美国“罗克威尔指纹鉴定系统”,其原理为抽取指纹图象中的特征点自动分类编码并输入存储器,同原存的指纹编码数据进行对比;日本于1982年试用的自动编码鉴定系统则着重于人工鉴定方式的模拟,尽可能将人的视觉认别模型化。指纹图像经过处理之后,抽取指纹的中心线,确立中心坐标,然后对特征点自动编码识别。

指纹的应用和指纹学的沿革

在指纹被用于个人识别前,人们曾经使用过许多方式,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用断手、割耳、刺面作犯罪标记。照相术的发明为辨认相貌创造了条件,但化装术又成了对付照相识别的有效手段。1879年法国人类学家A.贝蒂永发明人体测量法,其方法为人体测量、特征描述和照相的结合,曾兴盛一时,但仍不能准确无误地识别个人,终于被指纹术取代。

(1)指纹在我国古代的应用。我国是公认的指纹运用发源地。睡虎地秦简中有勘查 案件现场“手迹六处”的记载。据现有史料,手印运用始于唐朝。1959年新疆米兰古城出土的唐代藏文契约落款处印有四个红色指印。最早介绍我国应用手印的阿拉伯商人苏莱曼,在《旅行关系》杂志中介绍大唐风情时写道:“此地无论谁向人借钱,都要立借据,借债人须用食指和中指在借据上并排按印。如果双方订立契约,指印就印在两纸骑缝处”。唐代还有用全手掌印画押的,如1964年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唐代遗言文书(见彩图)。此外,还有用指节长度标记画押的。从新疆出土的大量文书契约中,发现举钺契、举练契、买奴契上均有“两和立契,画指为信”的字样。落款处──画有立约人、保人、证人的指节标记。除文书契约外,军人名册也用画指代替签名。到宋代,指纹已运用于刑事诉讼中了。元代则有通过分析指纹纹理疏密推断年龄来审理案件的判例。姚燧《牧庵集》载:“有讼其毫室奴其一家十七人,有司观顾数年不能止,公以凡今鬻人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卷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长壮少与狱词同。”

(2)近代指纹学的发展 西方在17世纪就有人对指纹进行过观察研究,如英国的N.格鲁、荷兰的G.比德洛和意大利的M.马尔皮吉。19世纪20年代,普鲁士布雷斯劳大学教授J.E.普金耶在他的论文《触觉器官和皮肤组织生理学检查注解》中首先将指纹纹型进行了较复杂的分类。但这些研究还只是局限于解剖学。

我国人应用指纹的传统方法传到印度和日本,引起两个英国人,即英帝国派驻印度的内务官W.J.赫谢尔和英国皇家内外科医师学会会员H.福尔兹的注意。他们分别作了大量的收集研究工作,并成功地进行了识别实践。1880年英国《自然》杂志发表了福尔兹的一封信,信中谈到:“当血污的指印在泥土、杯子等东西上留下痕迹时,它们就能导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罪犯的身份。”英国学者F.戈尔顿(1822~1911)在前人的基础上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即按纹型和十指顺序将指纹卡片有规律地排列以便于检索。1892年出版了他的专著《指纹》。他的研究得出了三个影响重大的结论:

(1)指纹终身不变;

(2)指纹可以识别;

(3)指纹可以分类。在这以前,法国医生奥贝尔发明指印显现方法。他使用的显示剂是硝酸银溶液。这样就使得指纹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价值大大提高。

1896年,英国派驻孟加拉警察总监E.R.亨利研究出一套指纹分析法,即亨利式指纹分析法。由于这套方法是在戈尔顿研究基础上的改进,故又称作“戈尔顿-亨利指纹分类系统。”该系统将指纹分为五种类型:平拱型、凸拱型、挠骨环状型(正箕)、尺骨环状型(反箕)、螺纹型,分别以这五种纹型名称的第一个字母代表,并规定了内端和外端以及纹线计数法用来计数,得出的数据与基本类型的字母组成一个简单的公式。这套先进的方法于1897年由全印总监会议通过。同年印度放弃了贝蒂永人体测量法,采用亨利指纹法。1901年亨利被召回英国负责指纹鉴定工作,苏格兰场开始正式采用亨利指纹法。其他国家:奥地利于1901年,埃及、瑞士于1902年,美国、丹麦于1903年,挪威、法国、俄国于1906年,荷兰、意大利于1907年,西班牙于1909年相继采用了亨利式指纹法。这样,指纹法最终取代了曾居权威地位的贝蒂永人体测量法。而阿根廷则是世界靠前个在鉴别身份制度中以指纹法为唯一依据的国家。J.布塞蒂奇于1892年在戈尔顿研究的启发下创造了一套用字母和数码代表不同手指的不同纹型的分类系统。他在《人体测量学和指纹学使用法概论》一书中详述了指纹学的优越性,导致1896年阿根廷警察局在世界上率先使用指纹术。5年后布塞蒂奇两次出席南美科学大会进行宣传。为整个南美大陆指纹术取代人体测量法辅平了道路。

近代指纹学在20世纪初传入我国。由于殖 义在华划分势力范围,民国时期各地警察机构采用了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我国成立以后,于1956年统一使用《我国指纹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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