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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出版管理机关

[拼音]:difang chuban guanli jiguan

[外文]:local publishing administrative organs

我国成立后,地方出版管理机构几经变动。建国初期,大行政区设新闻出版局或出版局,省、直辖市设新闻出版处(室)。1954年,出版总署撤销,文化部设出版事业管理局管理全国出版工作。为使中央和地方在出版行政管理上划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设出版处,管理本省出版行政业务。1973年, 批准成立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设立出版局。1982年,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与文化部合并,除上海、天津、广西仍保留出版局外,大部分省、自治区出版局与文化厅 (局) 合并。稍后,为加强出版管理的需要,湖南、湖北、广东先后恢复了出版局。有12个省建立了出版总社,河北省建立了出版发行总公司,有的省由省 授权人民出版社代行出版行政管理。1986年, 批准恢复国家出版局为 直属局,大部分省、自治区又开始陆续恢复出版局。1987年1月 决定成立新闻出版署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设立地方新闻出版局,由各地新闻出版局管理本地区出版工作。省一级负责管理出版事业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宣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政策法令,并督促、检查所属出版单位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出版法规制订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管理本地区书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图书市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负责审理本地区的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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