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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

[拼音]:kuangchan ziyuanfa

[外文]:ore resources law

调整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矿产资源包括: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矿产资源法的内容

各国矿产法主要包括: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对于地下矿藏的所有权有不同的规定,但其发展趋势是在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干预,并把矿产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加拿大矿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各省一切公有土地的法定权利均归各该省 所有,各省 对本省的一切自然资源拥有行政管辖权。巴西矿业法规定,在1934年7月第一个矿业法典和 颁布以前,全部矿床均属于地表土地所有者所有,可以不必获得 特许进行开苏联1975年7月公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纲要》规定,苏联地下资源国有。1982年《我国 》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 》,确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长久 (见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日本等国的矿业法都规定法人或公民都可向国家申请探矿、采矿,获得批准后,即取得探矿和采矿权,同时应向国家缴纳探矿、采矿税。矿业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探矿”与“采矿”的企业(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管理机构的职责。 例如美国矿业法的第1章是“矿业局”,全面规定了矿业局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接着是“矿产土地和一般法规”、“蕴藏有煤、磷酸盐、石油、油、油页岩、 天然气、钠矿、 钾矿等和建筑用石料的土地”的占用规定;“在业经 确认土地上所有权的私人地产申请者的土地上的金、银、汞矿床的租约”;“在铁路和其他道路用地之内或在其下面的油、气矿床的租借”;和“合成液体燃料示范工厂”等。

环境保护及能源问题

随着工业生产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有的国家在矿业法中写进了环境保护问题;又由于能源问题的重要,不少国家对石油问题制定了单独的法规。

禁止出口的矿产

有的国家规定了一些能够生产原子能的矿产禁止出口,如巴西矿业法规定这些物质包括铀、钍、镉、锂、铍、锆、硼及这些物质通过处理所得到的产品,并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口铀和钍及其化合物和矿石,铍矿只有经共和国总统的批准才能出口。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

在封建时代,矿山国有,私人不得任意开采。《管子》中提出“唯官山海为可耳”,并提到私商如要开采,利润“民得其七,君得其三”。但史书中没有这种官商分成的记载。睡虎地秦简记载,秦代有“右采铁、左采铁”等管理采矿事务的官职,并规定了考核及严格的处罚办法。西汉时的《盐铁论》指出,“食湖池,管山海”,主要是指盐与铁二者由国家专营。总之,在整个封建专制时期,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

我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公布了《我国矿业暂行条例》 ,规定全国矿藏均为国有,如无须公营或划作国家保留区时,准许并鼓励私人经营。鉴于当时存在公营、私营和公私合营等经营形式,条例规定探矿或采矿申请案,经中央主管矿业机关审查核定后,如属公营者,发给探矿或采矿许可执照;如属私营者,发给探矿或采矿租用执照;公私合营矿业,由 主持者视同公营,由私人主持者视同私营。条例对整理旧矿区、探采新矿区、探矿及采矿人的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56年 批准发布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规定,矿产资源是全民所有的宝贵财富,是主义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该条例并对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山开采、选矿、冶炼、矿产加工和使用、地下水资源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1982年 常务会议通过颁布的《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我国国家所有。在维护我国 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以及其他的方式,允许外国企业与我国合作,在我国指定的海域和确定的面积内,运用其资金和技术参与开采我国海洋石油资源的活动。与我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其正当的活动和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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