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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

[拼音]:Zhongguo Renmin Jiefangjun Zhanshi Ligong Tiaoli(Cao'an)

[外文]:CPLA Reɡulations Relatinɡ to Renderinɡ Meritorious Services Durinɡ Wartime (draft)

我国人民解放军关于战时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方法的法规性文件。我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1963年9月2日颁布。共10条96款。《条例(草案)》规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当评功授奖。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评功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领导机关批准或领导提名、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必要时也可由领导机关直接评定。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还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对于立功的单位,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奖状;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例(草案)》还规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的,一律评功,符合英雄或模范条件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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