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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与过

[拼音]:gu yu guo

即故意与过失。 我国古代刑法区别罪刑轻、 重与有罪无罪的刑事责任条件。区别犯罪行为的故意与过失,在我国由来已久。《尚书·康诰》中早有“非眚”(故意)与“眚”(过失)区别对待的记载。秦律称故意为“端为”,过失为“非端”。汉律区别故、误,误即过失。唐、宋、元、明、清律,虽然缘坐、连坐等株连采取“结果责任”,不分故、过,但一般犯罪都要看有无故意与过失。

故,指明知故犯,“知而犯之谓之故”(《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注序)。我国古代律典往往将故与具体罪行联在一起讲,如故买、故纵、故出入人罪。有时也用其他表达方式,如知情,知而听行。对比过失犯,故意犯的刑罚重,历代律典均如此。我国古代律典,在故意之中,又以预谋的有无分为故与谋。例如,事先无预谋,一时起意杀人,叫做故杀;事先有预谋,叫做谋杀,对谋杀的处刑比故杀更重。

过,又称过失,指“不意误犯”(《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注序),亦即“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的犯罪(《唐律疏议·斗讼》过失杀伤人条注)。《周礼·秋官》将过失列为“三宥”之一。汉以后过失减轻成为定制。按汉律,故意杀人处死,但“过失杀人不坐死”(《周礼·秋官》郑注引汉律)。《唐律疏议·斗讼》载:“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宋、元、明、清律也是这样。因业务误杀(如医生、工匠),唐律减故杀之罪(真刑),明、清律仍准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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