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iying qiye suodeshui
[外文]:private enterprise income tax
我国对城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
我国在1956年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工商业的主义改造以后,私营经济基本上不存在了。1978年,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得到了相应恢复与发展。在主义初级阶段,适当发展私营经济,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及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为了保护私人企业合法利益,对其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我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1)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3)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延至次年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为了有效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引导其将税后利润更多地用于企业生产建设方面,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将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40%的比例税率,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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