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uifu zhuanjia
[外文]:tax shifting
纳税人在纳税之后,将其税收负担通过经济交易转移给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负担的过程。转嫁的结果,只是改变了税负归宿,国家税收收入并无损失。
转稼学说西方经济学者有关税负转嫁的学说很多。重商主义者曾就税负转嫁的理论提出过单一消费税的主张。18世纪中叶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F.魁奈认为,农业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生产出“纯产品”。而工商业都是不生产的,它们只是改变物质财富的形态和位置。对工商业课征的一切税收,最终仍将转嫁于“纯产品”的地租上。据此,他提出了土地单一税的主张,即由占有土地的地主阶级负担全部税收。古典经济学派也承认税收是出自纯所得,但不限于土地的“纯产品”。英国的A.斯密把所得区分为地租、利润和工资。他认为地租税不能转嫁,利润税和工资税则常被转嫁给地主或消费者负担。D.李嘉图转嫁理论的出发点与斯密相同,但结论稍异。李嘉图认为地租税归地主负担,而利润税和工资税则最终由资本家负担。总之,按斯密之说,税收有时由消费者负担,但多以地主负担为主;按李嘉图之说,税收有时由地主负担,但多以资本家负担为主。近代美国经济学家E.R.A.塞里格曼认为,税负是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要受多种因素所制约,提出11项转嫁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农业土地税、城市不动产税、动产税、资本税、利润税、工资税以及其他各税进行研究分析之后,他认为转嫁机会极少的税收是独占税、纯利税、遗产税、某些财产税与所得税。能够全部转嫁的税收,是货物进口税、物产税、营业执照税及公司总收入税。
转嫁种类税负转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前转(顺转)纳税人将其所纳税负向前转移给他人负担。其方法是将税负加在商品价格之上,随商品的销售,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其中经过两次以上转嫁的,称为辗转前转嫁。
后转(逆转)纳税人所纳的税负不能向前转移给消费者,而向后转嫁给销售者。如批发商纳税之后,因商品价格下跌,不能前转,就后转嫁给销售的生产厂商负担,后转也有辗转后转嫁的情况。还有税收资本化,或称资本还原,也属于税负后转的一种形式。它是在商品 时,买方将今后应纳的税款从所购商品的价值中预先扣除。以后之课税,名义上虽由买方缴纳,实际上是由卖方负担。
消转纳税人将税负不前转也不后转,而是从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增加利益中抵消。抵消后仍可保持原有的利润水平。消转含义不清,有人主张改称“转化”,并认为转化与转嫁不同。转嫁是纳税人将税负转移给他人承担,而转化条件下的纳税人即负税人。
转嫁的一般条件和因素西方学者以自由竞争市场供求规律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影响税负转嫁主要有以下几种条件和因素。
物价变动商品课税之后能否转嫁有几种情况:
(1)价格不变,税负无转嫁可能。
(2)价格提高,税负有可能由卖方转嫁给买方。如果提高数额小于课税额,则税负的一部分由卖方负担,一部分由买方负担;如果提高数额大于税额,税负则能全部转嫁给买方,且可获得额外利益。如价格提高导致销售减少,卖方为维持销路可能负担税负的全部,甚或减少部分利润。以上转嫁原则适用于自由竞争市场的商品课税,但独占商品的课税情况有所不同。由于独占商品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决定的竞争价格,而是由卖方单方决定的独占价格,如果独占者将商品价格定在保证较大利润点的较高价格,则课税之后很难再提高价格,使所课之税实现转嫁。
供求弹性在自由竞争市场,税负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受制于商品需求和商品供给的相对弹性。一般说来,商品课税往往向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从需求方面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需求弹性越大,税负将更多地向后转嫁给卖者;反之,商品需求弹性愈小,则愈有利于卖者向前转嫁给买者;如果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可以全部向前转嫁给买者。从供给方面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供给弹性愈大,税负将更多的向前转嫁给买者;反之,商品供给弹性愈小,则愈不利于卖者向前转嫁给买者;如果商品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可以全部向后转嫁给卖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相等,课税商品的价格的增加,只能相当于税额的一半,卖者可将税负的一半转嫁给买者,而其余一半由自己负担。
成本变动商品成本有固定成本、递增成本与递减成本三种形态。对成本固定的商品课税,如果需求无弹性,则卖者可将税负全部转嫁给买者。对成本递增的商品课税,如需求一定,则卖者可将税负的一部分转嫁给买者,而自己负担一部分。对成本递减的商品课税,如需求无弹性,则卖者可将全部税负转嫁给买者,而且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课税范围一般说,课税范围广的,税负转嫁较易;课税范围狭窄,且课税商品有代用品的,其税负转嫁较难。
课税方法从价税转嫁较易。从量税,价高商品税负转嫁较易,价低商品税负转嫁较难。
此外,课税对象、税率、税负轻重等对税负转嫁均有影响。
我国关于税负转嫁的研究理论界对主义税负是否转嫁问题基本上分为三种观点:
(1)认为主义计划价格商品课征的税收,纳税人不能自行加价或减价,以进行税负的前转和后转,所以,不存在税负转嫁;
(2)认为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随着购买计划价格商品,也就同时承担了其中所包含的税收,所以存在税负转嫁是客观事实;
(3)认为是否存在转嫁,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说在价格与价值偏离的条件下,可以一定程度地前转或后转。至于对浮动价格和自由议价商品课征的税收,则一般认为有可能实现税负转嫁。但是,它们也要受到浮动价格的上限与下限,国营价格主渠道对自由议价的影响,以及供给与需求弹性等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
参考书目
E.R.A.塞里格曼著,许炳汉译:《租税转嫁与归宿》,商务印书馆,上海,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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