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unling
[外文]:legal marriageable age
亦称婚姻适龄,指法律中规定的结婚的较低年龄。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是结婚的重要条件之一。未达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或得撤销的原因。结婚年龄的上限,各国法律没有规定,仅有的例外情形是,沙俄民法中曾规定已逾80岁的男女不得结婚。
历史上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中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均受下列两种因素制约: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程度;一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里,法律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尽相同。古罗马法和 教旧教会法中的规定为男14岁,女12岁。1917年颁行的《天主教会法典》已改为男16岁,女12岁; 所在国法定婚龄高于此规定者,依其规定。当代各国由于情况不同,对婚龄的规定也不同。婚龄为男21,女18的有丹麦、芬兰、波兰等;男20,女18的有瑞士、越南等;男女均18的有苏联、联邦德国等;男18,女16的有日本等;男16,女14的有葡萄牙、菲律宾等;男14,女12的有西班牙、希腊等。美国各州的法定婚龄高低不一。有些国家为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公民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婚龄。不少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低于成年的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因未达成年,除结婚行为能力外,不具有其他行为能力(见自然人)。因此,这些国家法律上有未成年人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规定,为包办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历史上长期流行着早婚 俗。有的封建王朝为征丁税,驱劳役。还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倡或迫使人们早婚。例如,汉惠帝时曾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即交纳原应交纳税款的5倍。关于法定婚龄,唐贞观令规定男20岁,女15岁;开元令规定男15岁,女13岁;宋嘉定令规定男16岁,女14岁;明洪武令和清通礼中的规定与宋相同。民国时期 的民法亲属编规定,男18岁,女16岁即可结婚。但实际生活中的结婚年龄,往往还低于该法的规定。
破除早婚 俗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令,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条例,婚姻法, 、 时期某些地区性的婚姻条例,多以男20岁,女18岁为法定婚龄。我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随着主义建设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适当提高婚龄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第5条规定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由于法定婚龄只是较低的结婚年龄,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不一定是最合适的结婚年龄,更不意味着到达法定婚龄就必须结婚。1981年的婚姻法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杨大文
参考文章
未办结婚登记、未满法定婚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准予补办结婚姻法
我国民间禁忌婚龄禁忌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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