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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

[拼音]:Faguo sifa zhidu

[外文]:judicial system of France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资本所有制的重要制度。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封建国王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朕的意志即法律”。 和司法人员依附于国王,无独立审判活动,封建主在其领地内各行其是。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以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原则,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司法体系。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主持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一系列重要法典,设置了普通 系统和行政 系统,确立了司法人员的独立地位,使法国司法制度自成体系和完备起来,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

法国的两 院组织系统互不隶属。

(1)普通 系统。由初审 、大审 、违警 、轻罪 等基层 和重罪 (又称巡回 )、上诉 、国家安全 等中级 以及较高 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其中,初审 和大审 属于民事 ,违警 、轻罪 和重罪 属于刑事 。法官的产生,除民事 中的商事法庭、乡镇对等法庭、劳资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险诉讼委员会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外,刑事 和其他民事 法官则由较高司法委员会或司法部长推荐或任命。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弹劾不得免职。

(2)行政 系统。由较高行政 和各省所设的27个行政法庭组成,主要任务是解释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并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 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行政 的成员不是职业法官,而是行政官员,任命和调动按公务员制度规定办理。

(3)在两 院组织系统之外,还设有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 。争议法庭由较高 和较高行政 选出的法官以及司法部长等组成,负责处理普通 与行政 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特别高等 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选出的议员组成,专门审理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和 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国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检察官配属一定的 ,由司法部管辖。法国诉讼程序比较健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种不同程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主要依据成文法典审判,判例只供参考。行政诉讼则按判例和行政法规判决。陪审官的作用有限,除重罪 外,其他 和法庭不设陪审官。

法国较高司法委员会是协助总统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由总统任主任,司法部长任副主任。职责是:就较高 法官和上诉 首席法官的任命向总统提出建议,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较高司法委员会同时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具有对法官的惩戒权。司法部则从事司法行政管理,掌管 系统的行政组织、 调动和活动经费等。

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 委员会执行的。由总统任命主任的 委员会在保证公民选举总统、议员和公民投票程序合法性的同时,还对法律、组织法、法令和条约是否违宪进行预防性审查,并受理 、议员关于法律、法令违宪的控告案件。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日益起着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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