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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

[拼音]:Guowuyuan Guanyu Jiaqiang GuojiaDang’an Gong zuo de Jueding

[外文]:Decision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Archival Work in the Country

我国关于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 常委会议1956年3月27日讨论通过,同年4月16日正式公布。

《决定》是针对我国成立初期档案工作状况而作出的。它提出:国家的全部档案,包括我国成立以前各个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档案,我国成立以后各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都是国家的历史财富。档案工作的任务,就是要在统一管理国家档案的原则下建立国家档案制度,科学地管理这些档案,以便于机关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利用。

具体内容共有7 项,主要规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设立直属的国家档案局(见我国国家档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各部、委员会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各级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立档案室,在首都和各省区建立中央的和地方的档案馆。各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办理完毕的文书材料 (包括收发文电、内部文书、会议记录、电话记录、技术文件、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影片、录音带等),由文书处理部门整理立卷,按照统一的归档制度定期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室集中保管,其中需要长久保存的部分,按照统一的规定分别集中到中央的或地方的档案馆保管。全国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管理机关统一地、分层负责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家档案局负责全面规划,统一制定关于立卷归档范围的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标准表,建立鉴定和销毁档案的制度,加强档案学及其他辅助科目的研究工作,以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水平。

《决定》是 为加强国家机关档案工作,并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准备条件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在建设我国国家规模的档案事业中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成为当代我国档案事业的奠基石。 (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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