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县制

[拼音]:xianzhi

民国时期初级地方行政组织制度。初无全国统一制度。1913年1月8日北洋 《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公布后,正式改称县行政长官为县知事,县行政机关为县知事公署。县知事由民政长呈内务总长提请国务 荐请大总统任命,具有依法执行县行政事务等职权。县知事公署依县的大小和事务繁简分置二至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至四人,同为佐治员,并设技士等襄办县政。另设公款局、劝学所(后改称教育局)、劝业所(后改称实业局)、警察所等署外行政机关。县以下组织,北方各省多划分为城、镇、乡,南方各省多划分为市、乡。

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南京国民 先后公布和修正公布《县组织法》,改称县知事为县长,县知事公署为县 。县 设县长一人,由民政厅提出合格人员二至三人,经省 委员会议决任用,任期三年,政绩优良者得连任。其职权为综理县政,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和主持县政会议等。又设秘书一人,分置一至二科,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或四人。秘书、科长由县长遴请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县 之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等局,各局设局长一人,由县长遴请省 核准委任。县以下组织划分为区、乡(镇)、闾、邻。

此后,为了提高县长权力和加强对基层行政组织的控制,南京国民 曾多次实行县制改革。1939年9月19日,西迁至重庆的国民 行政院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通称“新县制”)。规定县为自治单位,分三至六等。县 裁局改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各科,置秘书、科长、指导员、督学、警佐、科员、技士、技佐、事务员、巡官等。县设参议会,由各乡(镇)民代表会各选举一参议员组成。县参议会暂不选举县长。区署为县 辅助机关,代表县 督导各乡(镇)办理行政及自治事务。县下为乡(镇),乡(镇)内废闾、邻,改按保、甲编制。县和乡均为法人。此制延至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 的垮台而被废止。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中震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县制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中震;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78502.html

赞 ()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