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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囚

[拼音]:luqiu

我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 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亦称虑囚。《汉书·隽不疑传》载:隽不疑“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 ,活几何人?’”唐颜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君主亲自录囚,始于东汉。《晋书·刑法志》载:“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此后,魏明帝(226~239在位)、晋武帝(266~290在位)、隋文帝(581~604在位)、唐太宗(626~649在位)等均有亲自录囚的行动。唐太宗“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新唐书·刑法志》)。有时,君主还特派官员录囚。《后汉书·顺帝纪》载:“二年三月,旱,遣使者录囚徒”。

中央或地方上级长官定期录囚始于西汉。《后汉书·百官志》载,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规定,州刺吏“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郡太守于每年秋冬季节,派遣干练、廉正的官吏到所属各县,“案讯诸囚,平其罪法”,并以此作为考核郡县行政长官政绩的内容之一。南北朝时期,梁曾实行由中央与地方行政长官共同录囚的制度。清汪士铎撰《南北朝刑法志》载,梁丹阳尹每月一诣建康,与御史、廷尉、太尉共同录狱,察断枉直,如果是尚书轮到录囚的月份值班,则与尚书共同录囚。陈武帝(557~559在位)时,曾实行由中央有关官署录囚制度。《隋书·刑法志》载,陈“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吏、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治署,理察囚徒冤枉”。唐、宋录囚,除讯察已决囚犯是否有冤错外,还重视久系未决案。《唐六典》载,“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系者,五日一虑”。宋太宗(976~997在位)时,规定“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宋史·刑法志》),后改为“诸州十日一虑囚”。明代无官吏定期录囚的制度,而代以秋审、朝审时由中央有关官署会审、复查重罪案件的办法。清制与明代基本相同。有的朝代因监狱关押罪犯过多,恐阶级矛盾激化,而采取录囚的形式释放大批囚犯。如唐武德四年(621)“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新唐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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