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adifending
[外文]:latifundium
古代罗马共和国末期出现的贵族奴隶主的大农庄。拉丁文latus和fundus的复合词,意为大地产,旧译大庄园或奴隶制庄园。其性质、规模与结构在古代并无明确界说,现代学者亦众说不一,或说指包括中型农庄在内的大地产;或说专指大型牧场地产;或说指公元前1世纪之后产生的由若干中型农庄连成一片的大农庄。
产生公元前2~前1世纪罗马共和国末期,公有地剧增,奴隶制兴盛,商品货币关系蓬勃发展,豪门贵族和富有的骑士通过承租、购买公有地和兼并中小地产,占有数百乃至数千尤格(一尤格约合 1/4公顷)的大片田地。他们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在中部意大利的土质肥沃、城市近郊或交通方便地带,建立面积一二百尤格的中型农庄,利用奴隶劳动种植葡萄、橄榄等经济作物,从事商品性的专业化生产。在南部意大利,多经营大牧场。在西西里和阿非利加则往往经营大型谷物农庄。在意大利比较偏远地区的谷田,则出租给自由佃农耕种。公元前 1世纪又出现了在同一地区的中型农庄集中为大地产的趋势。罗马帝国时代,除私人大地产外,又产生了皇家大地产,后者是通过占领被征服地区土地,没收政敌土地等方式建立和扩充的。因此,一般认为,拉蒂芬丁指共和末期(公元前2~前1世纪)和帝国初期(公元1~2世纪)的大地产。
特征拉蒂芬丁具有以下特征:
(1)面积约在500~800尤格以上。与中等地产(80~ 500尤格)和小地产(10~80尤格)并存。
(2)地产内往往兼有谷田、果园、葡萄园、橄榄园、牧场、森林、家禽饲养、鱼类养殖等多种经济。
(3)初期以使用奴隶劳动为主,以季节性雇工为辅;后期则逐渐转向使用隶农劳动为主。与此同时,每一大地产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自营地,由地主委托管庄人员利用奴隶劳动直接经营;另一部分为出租地,出租给包租户和隶农。
(4)设置管理人员,包括总管(多由被释奴担任,负责全面管理地产)、管庄(由奴隶担任,管理自营地和奴隶)和各种职事(司库、守卫等)。
(5)地产内有庄院建筑,其中有地主别墅、池塘、畜栏、酿酒榨油和手工作坊、仓库、磨房、奴隶住所和牢房等。
(6)初期以商品生产为主,与市场有密切联系,出租给隶农的土地也采取货币地租的形式;后期随着奴隶制危机的加深,其自给自足的倾向日益增长。
罗马大地产制是奴隶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在瓦解中小土地所有制,促进奴隶制经济发展和向封建制过渡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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