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xingren
[外文]:distributor
法定的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负责的出版单位主持人,又称发行者。
由于国家 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我国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
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 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
(1)发行人须向 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
(2)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
(3)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或缴送样书备案;
(4)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
(5)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
我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
参考文章
可赎回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有权从持有人手中强制赎回的一种债券吗?理财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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