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uojia jigou
[外文]:state struc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为实现人民 专政的国家职能,根据 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我国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各个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组成、职权范围和组织体系,由《我国 》和各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规定。
我国 党领导我国人民经历长期 ,夺得了国家 ,彻底打碎旧我国的反动国家机器,逐步建立、发展起来并得到巩固和加强的我国国家机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 专政的 组织,是主义类型的国家机器。
在新 革命时期,我国革命人民在我国 党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先后建立起不同形式的革命 组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4~1927),在省港大 中建立的“省港 工人代表大会”和“省港 委员会”,在湖南等地建立的“农民协会”,都具有部分的革命 机构的性质。上海工人武装起义中产生的“上海市民 ”,在当时起了临时革命 机构的作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 机构。 时期(1937~1945),抗日 根据地建立了抗日 机构。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5~1949),各解放区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和 委员会。这些局部地区的人民 机构,在组织、动员人民群众,赢得新 革命胜利的斗争中,起了巨大作用。同时为革命胜利后建立我国的国家机构,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建国初期的国家机构在我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我国 党领导的由各 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全国各族各界人民的代表组成的我国人民 会议召开了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我国人民 会议共同纲领》(见《我国 》)和《我国中央人民 组织法》等 性文件和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共同纲领》规定了建国初期 机关的基本体制和组织原则:“我国的国家 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各级 机关一律实行 集中制。”中央人民 与地方人民 间职权的划分,“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各下级人民 均由上级人民 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 。全国各地方人民 均服从中央人民 。”鉴于建国初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尚未结束,反帝反封建的 革命任务有待之后完成,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共同纲领》规定当时国家机构的体制是:中央人民 委员会为行使国家较高权力的机关,它对外代表我国,对内领导国家 。它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较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较高统辖机关;组织较高人民 及较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较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 委员会直接领导 机关并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机关,权力是比较集中的。这完全适应当时军事初定,亟需扫除旧的残余势力、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等方面的形势需要。
当时的地方 ,由中央人民 任命人员,组织地方人民 ,在新解放区并设立军事管制委员会,负责处理战争遗留工作,编遣 的残余部队,解散或接收并改组旧的统治机关和社会反动组织,扫除土匪盗贼及地主恶霸势力,进行 及其他 改革,进行社会救济和恢复工农业生产,安定社会秩序。
地方国家机构的建立,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
(1)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 召开各界人民座谈会,在新解放的农村,组织农民协会;
(2)在各界人民座谈会的基础上,普遍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 的工作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3)在条件具备时,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始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4)在条件完全成熟时,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
建国初期,地方行政区划,除省(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外,在中央 和省(市)之间,设有大行政区一级。在省、县(市)之间设有专区一级,在县、乡之间设有区一级。这些机关都是一级地方 机关,同时又是上一级人民 的代表机关。到1954年6月,撤销了大行政区的建制,调整省、专、县的建制,正式确立省、县、乡三级的地方国家机构体制(见我国行政区划)。
1954年 规定的国家机构1952年底,我国社会改革取得重大胜利,经济恢复的任务基本完成,人民 日益巩固,国家进入由新 主义到主义的过渡时期。其任务是逐步地实现国家的主义工业化,逐步地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工商业的主义改造。为适应主义改造和主义建设的需要,在 建设上,从中央到地方都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3年1月,中央人民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2月,中央人民 公布了《我国 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完成普选和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 第一次会议(见我国 ),通过了第一部《我国 》。这部 总结了巴黎公社以来的无产阶级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来人民 建设的实践经验,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根本 ,并以专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确定了国家机构的体制和工作原则。 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 集中制”。1954年 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如下:
是较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常务委员会是 的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 的部分职权。
规定设置我国主任,作为较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外代表我国,根据 的决定和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国家元首的职务。国家主任担任国防委员会主任,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在必要的时候召开较高国务会议,担任会议的主任。国家主任与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 委员会主任不同,他不直接领导 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我国 即中央人民 ,是较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较高国家行政机关。 由 、副 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 向 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部、委员会和若干直属机构,它们在 领导下主管各项专门业务。
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各级行政区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为一级 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执行常设机关职权。省、县之间的专员公署,县、乡之间的区公所则是上级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 机关。
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国家 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它们除行使 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 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我国较高人民 、地方各级人民 和专门人民 行使审判权。
我国较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较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2年 规定的国家机构1966年后,国家由于遭到“十年动乱”,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机构遭到严重破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按期开会,其他机关亦多不能履行职权,地方各级人民 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人民 独立行使审判权被取消,检察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撤销了检察机关,这就使我国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1976年10月,我国 党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粉碎了 反革命集团,结束了动乱时期。1978年12月,我国 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并着重提出了健全主义 和加强主义法制的任务。经过立法程序,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按期开会,使省、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了常设机构,县级和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81年6月,我国 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提出必须巩固人民 专政,完善国家的 和法律,“必须根据 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1982年上半年, 对其体制和组织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一切,为制定1982年 准备了条件。1982年12月,第五届 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修改委员会起草的、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广泛讨论的 修改草案,颁布了《我国 》。1982年 仍然规定我国的人民 专政的国家体制和实行 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原有的国家机构体系上作了调整、充实,使之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实行 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的有限任期制,即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中,更明确了人民与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正确关系,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更为明确和合理,并从各方面发扬主义 原则,使人民群众从各种渠道,以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从而加强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 集中制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
扩大了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改变 是唯一立法机关的规定。 常委会除解释 ,监督 的实施,解释法律外,还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 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 闭会期间,“对 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是较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较高权力,但 代表人数多,1年只开1次会,不能讨论很多问题。因而扩大 常务委员会的权力,能更好地发挥国家较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还增设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在 闭会期间,受 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些规定,加强了较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见我国 )。
恢复设立国家主任。国家主任根据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这些职权除恢复1954年 有关规定外,还有两处重要的改变:一取消了较高国务会议,二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规定, 及其所属各部、委员会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在 组成上减少副 ,设立国务委员。 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和 全体会议。 还规定 设立审计机关,对 各部门和地方各级 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见我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根据 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国家主任、 、 主任、较高人民 和较高人民检察院,都由 产生,各有分工,各司其职,都对 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
为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改变了1954年 中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职权的体制。 肯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见法的渊源)。
还增加了加强基层 的规定。基层 由人民直接选举、监督和罢免,同时接受上级 的领导和监督。为了加强农村基层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改变1959年以来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制度,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恢复了1954年 设立而其后被撤销的乡 。
规定在地方 机关中扩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规定,较高人民 、地方各级人民 和专门人民 是国家审判机关(见我国人民 )。较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见我国人民检察院)。人民 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见审判独立)。各级人民 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上述一系列规定,使我国国家机构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国家机关职权划分更加合理、清楚,有利于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克服 。同时,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切,将使国家机构日益巩固,有力地保证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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