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ulian Zuigao Suwei'ai
[外文]: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СССР
1936~1988年12月期间苏联较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1988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 将较高苏维埃改为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1990年3月又改为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1991年9月改组为两院制议会。同年12月,随苏联解体而不复存在。
1988年12月以前苏联较高苏维埃于1936年根据苏联 设立,1988年12月以前,一直是苏联较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有权解决按照 规定属于苏联权限范围内的一切问题。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两院人数相等,权利平等,任期均为 5年。联盟院的构成原则是按人口相等的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选举 1人。民族院则按 规定的选举名额选举产生,1977年通过的苏联 规定的选举名额:每个加盟共和国32名代表,每一自治共和国11名代表,每一自治州5名代表,每一自治专区1名代表。较高苏维埃每年举行例会不少于 2次。较高苏维埃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苏联较高 ,任命苏 检察长。较高苏维埃还从自己的成员中选出主任、第一副主任、15个副主任(每个加盟共和国1人)、秘书和21名委员,组成较高苏维埃主任团,作为较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在较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苏联较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对外代表国家。
1988年12月~1991年8月苏联多次修改 ,政治体制不断变动,苏联较高苏维埃的地位、组成人员和职权也相应变化。1988年12月,设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苏联较高权力机关,苏联较高苏维埃改为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1990年3月,设立苏 统职位,苏联较高苏维埃变成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1990年12月,改苏联部长会议为苏联内阁,苏联较高苏维埃的职权又作了修改。
组成根据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 规定,苏联较高苏维埃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它仍由人数相等、权利平等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从按地区划分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根据加盟共和国或地区的选民人数选举产生。民族院从民族地区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按下述名额选举产生:每个加盟共和国11名代表、每个自治共和国 4名代表,每个自治州 2名代表,每个自治专区1名代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更新两院1/5的成员。苏联较高苏维埃主任团过去的职权改为由苏 统行使,苏联较高苏维埃主任团成为组织较高苏维埃的工作机构。苏联较高苏维埃主任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职权苏联较高苏维埃的主要职权为:
(1)决定选举苏联人民代表和批准选举苏联人民代表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2)根据苏 统的建议,成立和撤销苏联各部及苏联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3)根据苏 统的提名批准任命 ,在会议中同意或者不接受苏联内阁成员候选人和苏联安全会议成员,同意解除上述人员的职务;
(4)选举苏联较高 、苏联较高仲裁 ,任命苏 检察长,批准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任命苏联监察院主任;
(5)定期听取由它成立或选出的机关以及由它任命或选出的公职人员的工作报告;
(6)保证苏联全境内法律协调的统一,确立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立法原则;
(7)在苏联权限范围内,对实施公民 权利、自由和义务的程序,所有制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的管理组织,财政预算制度,工资和价格构成、征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利用,以及其他关系进行立法调节;
(8)解释苏联法律;
(9)规定共和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总则,定社确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原则;
(10)提出苏联国家长远计划草案与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重要计划草案,供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苏联国家预算、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执行计划和预算的总结报告,必要时对计划和预算进行修改;
(11)批准和废除苏联的国际条约;
(12)监督向外国提供国家借款、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等工作,签订外国的贷款协定;
(13)确定国防及保证国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措施;在全国实行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在必须履行有关共同防御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宣布战争状态;
(14)在履行有关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作出动用苏联武装力量人员的决定;
(15)规定军衔、外交官等级和其他专业职称;
(16)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
(17)发布全苏大赦令;
(18)废除苏联内阁同苏联 和苏联法律相抵触的文件;
(19)废除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同苏联 和苏联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20)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时期,通过关于举行苏联全民投票的决议;
(21)解决除绝对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的问题以外的应由苏联处理的其他问题。
苏联较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法律和决议不得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令发生抵触。
工作程序和任期会议是苏联较高苏维埃活动的基本形式。苏联较高苏维埃每年召开两次例行(春季和秋季)会议,由苏联较高苏维埃主任主持,会期通常持续3~4个月。非常会议则由苏联较高苏维埃主任根据自己的动议或者根据苏 统、加盟共和国国家较高权力机关、苏联较高苏维埃两院中的一院不少于 1/3代表的提议召开。苏联较高苏维埃会议包括两院分别举行的会议和两院联席会议,以及两院常设委员会和苏联较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在苏联较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所举行的会议。两院举行的会议分别由两院的主任主持;联席会议则由苏联较高苏维埃主任主持或由两院主任轮流主持。提交苏联较高苏维埃审议的法律草案,由两院在其分别会议或联席会议上讨论。苏联法律须经苏联较高苏维埃每一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方可认为通过。在两院之间发生分歧的情况下,将问题提交两院按均等原则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解决,然后再由两院在联席会议上审议。
苏联较高苏维埃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仍然行使自己的职权,直到新选出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新的一届苏联较高苏维埃为止。
1991年9~12月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9月2~5日第五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关于过渡时期苏联国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法。该法规定在新 和新的权力机构产生之前,苏联较高苏维埃是苏联较高代表制权力机关。苏联较高苏维埃仍为两院制,原先的民族院改为共和国院(上院),其代表由共和国议会直接派出;联盟院(下院)名称不复,但其成员须征得共和国较高权力机关同意。联盟院通过的法律只有在共和国院赞同后才生效。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独立国家宣告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12月26日,苏联较高苏维埃共和国院举行之后一次会议,宣布苏联停止存在。苏联较高苏维埃至此不宣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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