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eiqi buchang
指我国古代债务人不按照契约规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即债的不履行。债分为“欠负”与“负债”。“欠负”系因“借”,即借用(见借用合同)及其他契约所负的债务;“负债”系因“贷”,即借贷(见借贷合同)所负的债务。负债又因是否收取利息分为“出举”(付利息)与“不出举”(不付利息)两种。唐律、宋刑统规定区别对待不同的负债:“欠负”与不出举的“负债”同等看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官府控告;而对出举的“负债”“官不为理”。
封建律典用刑罚保障债权,凡“欠负”及不出举的“负债”违契不偿,除赔偿外还要处刑。《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欠一匹以上过期二十日不还,笞二十;每再过二十日,加一等,但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一百匹又加三等,一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负债不还,罪虽经赦免,民事责任不受影响;如果遇赦后应偿还而不偿还,便重新加以处罚。《宋刑统》规定相同。明、清律也规定了处罚办法,并追还本利给债主。
唐、宋律允许债权人对违契不偿采取自力救助的办法取得补偿,具体地说,有“牵掣”和“役身折酬”两个办法。“牵掣”指私力扣押。唐、宋律规定,负债不偿,债主可以自己夺取债务人的财物、奴婢或畜产,但不得过本契(指债务额,即原本或原物加利息)。超过本契的,依超过债务额部分按赃罪规定处罚。如果不超出债务额,尽管告到官司,也不受处罚(《唐律疏议·杂律》“负债强牵掣畜产”条)。元、明、清律从保障统治秩序着眼,虽严禁牵掣,但收效很小。明、清律规定,债主以私债强夺取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如不曾多取余利,杖刑可以赎。如果估算所夺畜产价额超过本利,多余部分以赃物罪处罚,但最多只能杖一百、徒三年,将多余数额退还原主。
“役身折酬”指拘禁债务人本人及其户内男口,以劳务代偿债务,但须以家资已尽,无法偿清为前提(《唐杂令》)。元、明、清律都禁止这个办法。明律及清律中户律“钱债门违禁取利”条规定,经债务人同意拘禁其妻妾子女的,杖一百;强夺的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被夺人口给其亲属,私债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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