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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拼音]:yanshui

[外文]:salt tax

以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资源课税体系构成的一部分。

沿革

盐税是我国的一个古老税种,周代征收的山泽之赋中就包含有盐课。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设官掌管盐政并征收盐税后,盐税即形成一个独立税种,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对盐实行专卖,或征税与专卖并行,成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民国时期,盐税已发展为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大支柱之一。1949年我国建立,政务院于1950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建立起新的盐务管理机构,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盐税征收工作,并有利于盐务部门集中力量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办理。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中作为一个税目,但仍按原盐税制度执行。1984年9月18日 颁布了《我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原则

《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对盐税的征收原则确定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我国盐税条例(草案)》仍贯彻了这一征收原则。

(1)从量核定,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吨为单位分别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

(2)就场征收,实行源泉课征,一般在盐的销售出场(厂)环节或在盐产区的运销、公收单位分配销售环节征收,以保证盐税地区差别税额的执行;

(3)税不重征,盐从生产到消费,不论其间经过多少加工、流转环节,只在规定环节征一道税,严格实行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用已税原盐加工、精制后销售的盐,不再缴纳盐税。

作用

我国的盐资源分布很广,由于不同产区盐的资源、运输、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导致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较为悬殊,资源级差因素影响十分明显,另一方面,盐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家有必要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为此,对盐采取了“价齐税不齐”的办法,即:供给消费者食盐,盐价基本一致,不受税额的影响;盐的税额则因产区的不同而异,对不同产区、不同盐种和不同用途的盐规定高低不等的税额,调节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有利于配合国家对盐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经济核算,鼓励平等竞争,促进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内容

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海盐、矿盐、湖盐、井盐及其精制、粉碎、洗涤等加工的盐。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盐税的纳税人。按照盐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盐税的纳税人包括:

(1)经核准直接销售或自销的盐场(厂);

(2)分配销售盐的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盐的单位;

(3)改变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

(4)动用国家储备盐的单位;

(5)从国外进口盐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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