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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调

[拼音]:hudiao

魏晋时期按户征收的赋税。十六国、南北朝时继续沿用。户调制产生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兖、豫二州征收户调,其征敛物为绵、绢。九年平定河北后,曹操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

户调与田租相配合,构成对自然经济下男耕女织自耕农的赋税剥削。西汉对于自耕小农的剥削有田租和人头税,没有户调。人头税包括口赋和算赋,征收货币。此外,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也向人民“调”其他实物。东汉时,“调”逐渐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但还没有规定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时“调”始固定化,成为新兴税目,取代了汉代的口赋、算赋。由于东汉末年商品货币经济萎缩,自然经济进一步发展,民间以谷帛交易,于是征敛物由货币改为绵绢,按户征收,故称户调。从此它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太康元年(280),西晋灭吴统一全国以后,制订“户调式”,规定以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户,减半征收;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者纳三分之一;少数民族每户纳“賨(cong)布”一匹(巴人称赋为賨(cong)),远地或纳一丈。就丁男为户的税率而言,高于曹魏时期,但对于贫弱农户和少数民族有所照顾,表现了一定的灵活性,有其积极意义。

上述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在具体征收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即依据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其征收户调总数应与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南朝户调的征敛物常为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户调制。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和九品混通制从此废止。

参考书目

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北京,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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