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gudai fushui sixiang
我国先秦至 战争以前历代思想家及典籍中的赋税观点和重要课税原则。
古代赋税包括三种类型的财政征课:一是贡,二是赋,三是力役。“贡”是最早出现的财政征课方式,是贡纳者必须履行的奉献义务。“赋”的涵义较为复杂,原意从“武”,系指兵或军赋,即按田亩所应缴纳的甲车徒卒;由于古代军赋征课以田地为基础,故赋的涵义又引伸而泛指一般谷米税;此外也包括对关市、山林川泽的征课,这已是对赋的涵义的引伸使用。在春秋战国时代的文献中,赋与税的涵义虽有“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之别,事实上二者已常相互代替使用,而以税的使用为较常见,秦汉而后,“赋”多用来表示对土地或丁口的征课,不用于其他商、杂税,故用来泛指各种税课时可统称赋税。“力役”在严格意义上本不属于赋税范畴,但由于古代力役常为农民耕种份地时对领主的附属义务,古代一直把力役视为赋税之一种。
古代赋税,最早是以包括田赋在内的“贡”为其基本形式。进入封建社会后,赋税与徭役被视为基本征课方式,贡退居次要地位,但其残余形态到封建末期仍未完全消灭。从秦汉开始,徭役中的力役部分,因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日益成为落后的征课形式,逐渐改用赋税形式以为代替,到唐代这一代替过程已基本结束。徭役中的职役部分则到北宋才基本改采赋税方式征课。与贡和徭役相反,赋税的征课形式却日益受到重视。汉初于田赋之外开始兼征各种徭役代金,从东汉起又开征象家庭手工业税的户调。从唐代起在传统的盐、酒税外,对矿、工、山泽产品的征课种类和收入及商税收入均逐渐增多,到封建后期终于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在上述贡赋、力役类型的基础上,我国古代曾出现一些重要的赋税思想。
任土所宜“任土所宜”(《周礼》)或作“任土作贡”(《禹贡》),明确规定九州应贡纳的土特产种类,如兖州“贡漆丝”,扬州“贡金三品”等等。自周代起因贡在国家岁入中的作用已不如赋重要,故《周礼》中的“九贡”已不是国家的主要岁入。作为财政主要来源的赋,其内容是:“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闾师》)。对四方邦国,则要求“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职方氏》)。这些皆体现了任土所宜思想。在自然经济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古代,纳税人用自己的生产品交税是比较合理的课税原则。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任土所宜的课税原则也随之日益落后,对征课机关或纳税人均有不便,有时甚至给纳税人造成困难,西晋时傅玄就指出其“所调非所生”之弊(《傅子·检商贾》)。唐代杨炎推行两税法,明令规定以钱定税额,即为对任土所宜思想的初步否定。但唐代仍处在封建经济的鼎盛时期,实行以货币定税额的客观条件尚未充分具备,故引起不少人的反对。惟自两汉以来有不少税课久已用货币交纳,故以货币为纳税手段的思想,虽不时遭到坚持任土所宜古旧观点的学者的反对,但仍一直在发生作用,而货币税的征课范围也在日益扩大。明代的一条鞭法的推行才真正将以货币为纳税手段的思想巩固下来。当然,并不排除仍有部分田赋以实物征课形式保留下来。
负担平均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并未明确提出负担平均原则,但这一思想在许多典籍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而以《禹贡》和《周礼》为较突出。《禹贡》将田和赋的等级各划分为九级,如冀州的田为五级,而赋则为一或二级,扬州的田为九级,其赋却为六或七级,等等。这种田级或赋级的差别甚至有相反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距离帝都的远近,有无水运之便,产品价值的高低及其是否便于运送等。又规定在五百里甸服内的田赋,百里内纳全禾,二百里纳半禾,三百里纳去皮半禾,四百里纳谷,五百里纳米,也是为了使纳税人的负担平均。《周礼》中的田赋采取轻近重远原则,王城近郊税率为百分之五,较王城渐远税率亦渐高,较高可达百分之二十。其理由是距王城近的人民须负担较重的徭役,故税率应较轻。又《周礼》中《土均》规定“以地媺(美)恶为轻重之法”;《小司徒》规定:上地分给七口之家,中地给六口之家,下地给五口之家,而家七口者出力役三人,家六口者两家共出力役五人,家五口者出力役二人等,既非全按亩数分配土地,也非全按人口服力役,体现了负担平均思想。由于《禹贡》与《周礼》是后世封建士大夫必须诵读的经典,故负担平均思想虽事实上未必实现,却是一直被尊奉的财政指导思想。北魏均田制按农户劳动力的强弱分配土地和征课赋税也是负担平均思想的另一体现。
专赋专用《周礼》对此原则之表述最为显明。王国的赋税分为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和币馀等九类,称为“九赋”;主要财政支出也分为祭祀、宾客、丧荒、羞服、工事、币帛、刍秣、匪颁和好用等九项,称为“九式”;一定赋入类别只能用于规定的财政支出项目。如:“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羞)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荒),币馀之赋以待赐予(即好用)”(《大府》)。产生专赋专用思想之原因:
(1)古代赋税以实物为主,有可能按实物的自然属性确定其合理用途,以免错用或浪费之弊;
(2)专赋专用无异给使用部门划定了一个支出的较高限额,也使其有确定的财政来源;
(3)它既排除了较高统治者对财政支出的主观任意决定,也对其奢侈滥用起一定的限制作用。
薄税敛思想先秦思想家均或多或少地有一些反对重税的思想,而以儒家“薄税敛”的号召影响较大,成为秦汉以来反复宣扬而从未实现过的财政教条。古代讲赋税问题连带涉及徭役问题。孔丘斥责其门人冉求为季氏征课重税,也强调“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后来概括为“时使薄敛,所以劝百姓也”(《中庸》)。孟轲是“不违农时”、“薄税敛”的大力宣传者。荀况也主张“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罕兴力役,无夺农时”(《荀子·富国》)。但秦汉以后常是多讲薄税敛而少提轻徭役,这是由于后者的性质与形式起了变化。徭役是封建制下人民的特殊负担,不存在于其他社会形态。自周代起,徭役即有赋役与职役之别。赋役是人民在一定时间内为某种事项所提供的劳役,即所谓“力役之征”,秦汉而后,各种赋役除小部分是直接应役外,均改为缴纳实物或货币,变成赋税的一种形式。唐初实行的租庸调税制中的所谓“庸”基本上就是这类赋役的代役金。所以自两汉以来学者在论述财政负担沉重问题时多指赋税而言,很少涉及赋役沉重问题。职役系为各级地方行政机构承担的无偿公职,一直继续存在,到北宋时曾一度成为严重社会矛盾。王安石实行募役法,以普遍征收免役钱方式得来的收入支付负担职役人员报酬,才解决了这一矛盾,事实上也是以赋税征课形式代替职役。与徭役的发展情况相反,赋税征课的范围从秦汉起即逐渐扩大。最初是在继续征收田赋、山泽、关市之税以外,开始征课口赋、算赋以及不实际参加徭役者的“更赋”和奉养封君们的“户赋”。曹魏时又开始征收“户调”。唐初汇总以上各税构成租庸调制,其赋税思想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和“有家则有调”(《陆宣公奏议·均节赋税恤百姓》)。唐中叶的两税法和明代的一条鞭法,其精神均不外是将正税以外的许多附加捐税以货币形式统一征收,简化赋税征课手续,其征课范围却是不断扩大的。到清初的地丁合一制才算是封建田赋的之后征课形式(见摊丁入地)。这主要由于宋、元以来,田丁之税以外的工商税课在财政岁入中的比重逐渐增大,使封建制下最基本的田赋征课之重要性相对地日渐降低,故在赋税征课对象方面的思想也不能不产生一些变化。但是,长期以来赋税的日趋繁重,并不体现在税率提高上。先秦儒家宣扬什一而税,但也有人主张更低的税率,如齐桓公(?~公元前 643)三会诸侯就号召“田租,百取五”(《管子·幼官》),白圭也主张“二十而取一”(《孟子·告子下》),西汉时实行“三十而税一”(《汉书·食货志上》),到东汉而未改。曹魏改为“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此租调税率到唐代仍大致沿用,两税法也大致是按此标准改征货币。到明清,亦无多大变化。故田赋税率一直是较轻的。历史上所说赋税之重,是指在规定税率之外的附加税太多或一年预征数年之税。统治阶级宁愿采取巧立名目或预征等方式以榨取田赋收入,却不愿采取最简单的提高土地税率方式,就是不敢轻易触犯“薄税敛”传统教条,这也是薄税敛思想曾起过的形式上的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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