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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

[拼音]:susong z

[外文]:suspension of litigation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或称为中止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5)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 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诉讼前人民 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 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是人民 和当事人无法预知的,也无法指出和确定恢复诉讼的日期,只有在法定的原因出现后才能中止诉讼,也只有在一定的新的情况发生后才能恢复诉讼程序。任意中止诉讼是违法的。在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即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

诉讼中止在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但其具体原因各不相同,恢复诉讼的程序规定也不一致。

参考文章

诉讼中止的情形法律常识

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区别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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