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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句丽政治制度介绍(中央官制,地方制度,法律制度)

三权并存制三权并存制是指王权、贵族权、相权的并存。并存不是同时存在,而是指各自独立的存在。在中原,这三权同时存在,之后两者完全属于前者。在前者面前,后者没有独立的地位。但是,高句丽并非如此,王权、贵族权、相权都是独立存在的。当然,高句丽的三权并存制也没有变化,有形成、发展、衰退的过程。
大体上确立于已故的国川王时代,直到烽上王时代为止都是鼎盛时期,之后,这个制度呈衰退之势。在此期间,三权的这位消他长,经常把某个权力放在主导地位上,而其他二权则完全不处于付庸的境地。大部分作为独立的权力存在,是高句丽与中原不同的独特之处,也是高句丽政治制度中最本质的要素之一。

中央官制
高句丽官员分为12级,分别为:大对庐,或吐郁折,主管图书;太大使者帛衣头大兄管理国政,每3年交替一次,适任者不受限制。大使哥哥上位的使者诸兄小使者节过去的先人古邹大加。有六十个州县。在大城,设置了一座山,相当于都督。在其他的城堡里设置了闾近支,也被称为道使,相当于刺史。有参佐,分。有大模子,相当于卫将军。末客相当于中郎将。
地方制度
高句丽在郡县设立的地方设置了太守,作为郡一级地方或者城邑的行政长官被设置在小城邑。无论是太守、宰还是五个敷萨,都是地方长官和军事指挥官。
法律制度
高句丽具备了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法规和机构。高句丽的司法机关在中央有王、诸加、大辅、左辅、国相、地方有郡县的长官。在高句丽的法律中明显地吸收了中原王朝的一些法律内容,例如以谋反、谋反、强盗、和诛杀、杀人、鞭打、赎污、非奴隶等罪名称刑名,都与大陆相似或相似。
保护王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反法是高句丽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高句丽王位继承法的原则是父亲的死子继、哥哥的末弟以及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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