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usuo
[外文]: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 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出身于瑞士日内瓦钟表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曾从事学徒、仆役等当时被认为低微的职业。1750年因发表一篇关于科学与艺术的应征论文而闻名。曾和百科全书派D.狄德罗(1713~1784)等人交往甚密,并曾为百科全书撰稿,后因观点不同而分离。1762年因发表《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又名《论教育》),遭法国当局追捕,被迫先后逃亡瑞士、普鲁士。1766年应哲学家D.休谟(1711~1776)邀请迁居英国,不久关系破裂,翌年回巴黎居住,1778年在贫困和孤独中逝世。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年发表,为卢梭法律思想代表作之一。在这一著作中,卢梭提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产生了不平等。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产生了财富的不平等;伴随国家的出现产生了政治上的不平等;当暴君出现时,不平等发展达于极点。他提出了以革命推翻暴政的结论: 支持暴君, 也推翻暴君,一切都按照自己正确的自然行程前进。
《社会契约论》旧译《民约论》,在这一书中,他首先重申了上述结论: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人们应当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他认为人类原来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生存受到威胁,才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这一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寻求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体成员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同时互相结合的每个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并且仍象过去一样自由。人们放弃自然的权利而获得约定的权利,仍然是自由和平等的;当社会契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又恢复了原来的权利。通过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合就是国家或 者。卢梭坚持人民 的思想,认为 ,是公意的运用,属于人民,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从而引伸出建立 共和国的结论。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 形式如何,都可以称为共和国。他十分强调立法者的作用,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为此,他反对分权学说,反对代议制,甚至认为凡不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一概无效。他强调立法权不同于行 ,强调 者(国家)不同于 。因为立法权属于人民,即属于作为 者的公共体;行 不属于 者的职能,而是由 合法行使的。 是 者的执行者,是臣民和 者之间的中间体。
卢梭认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自由和平等。他并不认为自由就是个人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他声称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支配。
法律的分类卢梭将法律分为4类:
(1)政治法,规定全体对全体的关系或 者对国家的关系,也即表明人民的两重身份:既享有 又服从 。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就可以称为根本法。
(2)民法,指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或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
(3)刑法,涉及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是对违反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4)风尚、风俗,尤其是舆论,它们是最重要的法律,这类法律并不铭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形成国家真正的体制。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时,它们可以复兴并代替那些法律。
卢梭的政治法律学说为当时行将到来的美国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为《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 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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