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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

[拼音]:Li Kui

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也作李克。有的古书中还将李克写成“里克”,或讹作“李兑”、“季充”。李悝为魏文侯到武侯时人,曾受业于子夏徒弟曾申门下,作过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在河西,故李悝经常和秦人交锋作战。桓谭以为李悝为文侯师,班固、高诱以为是文侯之相。由于先秦文献缺乏记载,故此说尚难证实。但可以肯定的是李悝能参与机密,为文侯心腹之臣。

李悝以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有赏有罚,唯才是用,这是战国时甚为流行的法家主张,当时不少国家都因贯彻这些主张走向富强。

在经济策略方面,尽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张。他认为田地的收成和为此付出的劳动成正比,“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又认为粮贵则对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四百五十钱,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他针对此情况作平籴法,即将丰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大饥、中饥和小饥,在大饥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类推。这样可使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治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

(1)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

(2)狡禁。有关 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

(3)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

(4)嬉禁。关于 的禁令。

(5)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

(6)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李悝的著作著录于《汉书·艺文志》者有法家类《李子》三十二篇,儒家类《李克》七篇;兵权谋家《李子》十篇,也可能是李悝所作。李悝的思想和治术都属于法家范畴,故其大多数作品被列入法家类。由于他和子夏学派有一定的关系,他的有些作品不免带有几分儒家色彩,《艺文志》将其列入儒家也不为无因。以上三种著作早已亡佚,但在魏晋或隋唐时尚有零简残篇传世。如《水经注》和《文选·魏都赋》注都引有《李克书》。由于《汉书》以李悝与李克为两人,后代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李悝是法家,李克是儒家。

《法经》早已不存,唯桓谭《新论》中有关于《法经》内容的简述,《晋书·刑法志》也有类似的记载。《新论》已亡佚,桓谭介绍《法经》的一条保留在明人董说《七国考》之中,是我们今天了解《法经》的重要依据。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辑有《法经》,夹杂了天尊、佛像等语,当是误引他书所致,故难以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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