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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率

[拼音]:lixilü

[外文]:interest rate

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和贷出的货币金额的比率。简称利率。通常年利率用百分数来表示。例如,贷出的货币金额为1000元,一年的利息为30元,年利率就是3%,称为年息3分。在我国, 惯上用千分数来表示月利率。例如,贷出货币金额1000元,一个月的利息为2.4元,月利率就是2.4‰,称为月息2.4厘。

确定利息率的因素

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息率应低于利润率。在资本制度下,由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利息率不是以某部门、某企业的利润高低来确定,而是由平均利润率来决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利息率不可能等于平均利润率。如果利息率与平均利润率一样,产业资本家借款便得不到任何利益。但是,利息率也不能等于零。如果等于零,借贷资本家把货币资本贷出也得不到一点好处。所以,利息率是在零和平均利润率之间波动,这是确定利息率的一个因素。平均利润率越高,利息率也就越高;反之,平均利润率降低,利息率亦随之降低。

确定利息率的另一个因素是,借贷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状况,表现为市场上借贷资本的供求关系。借贷资本供大于求,利息率就降低;借贷资本求大于供,利息率就会随之升高。

此外,随着国家垄断资本的发展,资产阶级 为了对经济进行干预,也经常有意识地提高或降低利息率。为了 经济发展而降低利息率,实行“膨胀政策”;有时又提高利息率以抑制经济膨胀,实行“紧缩政策”,这也使利息率上下波动。

我国利息率的变化情况

我国建立后,由于迅速制止了 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长期以来物价比较稳定,因而存款、放款利率比较低。后来,由于一度忽视了利息的作用,过多地调低了存款、放款利率,利率档次也逐步减少,利率长期不变。特别是“革命”期间,在“左”的错误干扰下,1971年和1972年大幅度地降低了存款、放款利率,进一步减少利率档次,使利息调节经济的作用严重削弱。为了更好地发挥利息的经济杠杆作用,除1979年、1980年两次调高储蓄利率外,1982年以后又对利率作了几次较全面的调整,提高了存款放款利率,增加了利率档次,使银行的各种利率日益趋于合理。

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为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利率也有必要加以适当调整,以充分发挥利息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利率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企业、个人和银行之间的经济利益。在保证财政必要收入的前提下,留给企业的利润要能够调动企业及其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贷款利息要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促使企业节约使用资金;要有利于银行运用利息这一经济杠杆集聚资金和管理资金,并使银行从存款、贷款的利息差额中取得适当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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