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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管辖事项

[拼音]:guonei guanxia shixiang

[外文]:matters of domestic jurisdiction

指没有经条约或 惯国际法规定为牵涉到一个国家的国际义务,因而可以由该国家自由处理的事件。亦即“一国的内政”或“一国的管辖内事件”。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项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不必作解决该争端的建议。《联合国 》第2条第7项规定:“本 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 提请解决。”这种规定都是把一些事项保留给各国自己处理,不容国际组织干涉。《国际联盟盟约》中保留给各国自己处理的事项的范围比《联合国 》为宽。依照《国际联盟盟约》,一个事项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事件,须“按诸国际法”是国内管辖事件,并须经国联行政院承认。《联合国 》对于如何确定什么是国内管辖事项未作规定。对于国际 的强制管辖权,1946年美国曾声明保留:“关于美国决定为在本质上属于美国国内管辖事项的争端”除外,即 对于一个事项是否美国国内管辖事项,要由美国决定。

《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 》都是就本组织的权限问题作出的规定,只是说,凡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联或联合国都不得干涉。但这种规定当然也应被理解为,凡是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得干涉。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在《国际联盟盟约》前早已存在。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 的宣言》宣称:“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这使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含义更加明确。

但是,遇到具体问题时,什么是国内管辖事项,什么不是国内管辖事项,仍然可能引起争论。一般而言,凡是条约或 惯国际法已使国家就某事项承担了国际义务的,就不再属于一国自由处理的范围,该国不得借口事属国内事项,而拒绝履行其国际义务。《联合国 》第2条第7项除上文所引的规定外,还称“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联合国 》第7章为:“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可见即使“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如果涉及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联合国会员国仍应通力合作,以执行安理会决定的办法。按照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种罪“系国际法上之一种罪行”,不属有关国家国内管辖事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什么是国内管辖事项也在不断变化(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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