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的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1999年11月,参议院改革法案通过,92人留任,除此之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了上院议员的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业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是“灵职议员”,王室的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的法官是“俗职议员”,灵职的担当者在拥有神职身份的期间继续任职,一般被称为“国会绅”(Lords of Parliament)。俗职是终身。上议院创立于14世纪,大体上存续着。
1544年开始使用“上议院”这个名称。1649年被英国内战中获得z权的革命废止,1660年恢复。上议院的权力曾凌驾于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之上。
但是,19世纪以来,上议院的权势逐渐凌夷,不及选举产生的下议院。根据1911年和1949年通过的《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了包括预算案在内的各种交付金方案之外,在下院通过的所有法案,在上院最多可以放置12个月,但不能驳回。
这个权力在政治学上被称为延迟性否决。根据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 Act1999)制定的革新,贵族们将无视院内世袭的议席废除,只剩下国务公署的署员们和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92个议席。
现在的劳动党正在慎重考虑进一步的革新,但是法律还没有通过。除了立能外,贵族院还有司法权。对于联合王国国内的大部分事件,他都自居于较高上诉。上议院的司法机能并不是所有院共同行使,而是院内有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被称为“上议院高等法官”(LawLords)。
联合王国较高的职权并非由参议院单独行使,而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2005年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在新的联合王国较高(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设立后,接受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
上院的正式名称改为“在国会上的尊崇的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灵职和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Northern Ireland Parliament Assibled)。上议院和英国下院在威斯敏斯特宫殿召开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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