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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莱-明托改革法案

[拼音]:Molai Mingtuo Gaige Fa’an

[外文]:Morley-Minto Reforms Act

英国印度事务大臣J.莫莱和印度总督明托伯爵(第四)G.J.埃利奥特为加强英印殖民统治而共同进行的印度立法“改革”。英印当局于1906年8月成立“立宪改革委员会”,1907年8月提出改革草案,1908年12月提出新的修改印度立法议会人选与职权的法案-《关于印度各级立法议会的法案》(或称《帝国立法参事会的法案》),即《1909年印度 组织法》。该法案于1909年3月获英国议会两院通过,5月25日获英王批准后开始在印度实施。

以莫莱和明托为代表的英国殖民者企图通过改革达到下述六点目的:扩大议会规模,增加非官方议员人数;授权印度各级 制定扩大议会权限的法规;给议会以讨论财政问题的权力;议会将有权讨论有关公众一般利益的决议;议员有提出质询的权力;议员有动议权和追述权。改革对印度立法机构进行了若干调整。在中央立法议会中,议员总数从16人增加到69人。其中包括: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当然议员 6人、英印军队总司令、总督、副总督、英国官吏28人、总督直接任命的无党派人士 5人、民选议员27人。《1909年印度 组织法》规定:在民选议员中,14人由大土地占有者、 、 地主及加尔各答和孟买的欧洲商会选举产生;另外13人从各省立法议会议员中推举产生。各省立法议会的议员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从一定意义上说来,《1909年印度 组织法》与1861和1892年的两个同类法案相比,具有某些进步。但是,该法规定:总督兼任中央立法议会主任;总督有权确认任何法令及其细则;立法议会只能就预算、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或质询;议员在涉及 开支和税收问题时,不得行使否决权;议会不得讨论涉及伦敦和英印 同外国和印度土邦关系的任何问题,不得讨论未提交议会讨论的任何问题;总督和议长有权否决任何决议和任何决议中的任何部分。可见,这种进步是极其微小的,立法议会并无立法实权,改革后的立法议会也未具任何实质性进步。

《1909年印度 组织法》不但为选民设置了必须拥有高额财产的资格限制,同时还为 制定了教派单独选举制。教派单独选举制不但首次确认了全印 联盟的政治地位;同时也起到了扶植亲英势力、挑动教派 、破坏民族独立运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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