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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继承权

[拼音]:youzi jichengquan

[外文]:ultimogeniture

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制早期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由小的儿子继承父亲的财产及社会地位。我国史籍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楚国重幼子继承;秦国多将王位传次子或幼子。我国成立前,彝、苗、布依、仡佬、佤、傈僳、景颇、普米、怒、珞巴、鄂温克、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的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幼子继承权。在近代,印度和缅甸的一些部落,白令海峡的阿拉斯加人,非洲的巴干达人和英国人,仍行此俗。一般研究者认为,幼子继承权的产生,多是由于诸子年长后先后分居另立家庭,父母通常由幼子赡养,故幼子享有较多的财产继承权;在有的地区则是由于受群婚残余的影响,男女婚前 较为自由,为确保父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关系,从而确立了以幼子为主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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