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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经济思想

[拼音]:zhongshiji de jingji sixiang

[外文]:economic thoughts in the Middle Ages

西欧封建主义时代的经济思想。西欧封建社会经历了长达1000年左右的时间,相应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它的经济思想可划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一般所谓中世纪的经济思想,是指西欧封建社会盛期,特别是13世纪前后经院学派的经济思想。

早期

西欧封建生产方式形成于 6世纪,完成于 11世纪。这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初期,即封建化时期。这段时期的经济思想的特征是封建主为大地产辩护,而农民起义和各种神秘主义的宗教异端则力图维护公社所有制。反映这种情况的重要史料有: 6世纪的《萨利克法典》,8世纪末查理大帝的《庄园敕令》(见彩图),以及9世纪萨克森农民大起义的资料。《萨利克法典》一方面提供了农民要求保护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也表明国王已经有权干预土地的使用。《庄园敕令》详细记载了领地的管理规则,规定了封建主的权利、义务以及农民应尽的职责,它表明到 8世纪,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经得到充分肯定。萨克森农民的起义资料,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9世纪农民要求恢复村社制度的斗争。

封建社会盛期

自11世纪至15世纪,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由于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和商业的繁荣,使得这一阶段的经济思想与前期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一些与商品经济有关的经济范畴如价值、价格、货币、利息等成了讨论的主题。这个阶段也是欧洲中世纪教会的全盛时期,教权已经普遍确立。在意识形态领域,它几乎统治一切,使得包括经济思想在内的各类学科都成了神学的“侍婢”,这严重制约着经济思想的发展。

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内,经院学者争论最多的是两大问题:“公平价格”与 。

“公平价格”学说

在古希腊和罗马的著作中已经见到公平价格的用语。根据罗马法,它是指在某一阶段内不受行情变化影响的价格,实质上是指与价值相符的价格。到中世纪中期,由于大商业的存在以及大量不等价交换现象的出现,公平价格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切而教会不得不过问的问题。

西欧中世纪的市场上有两种价格: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和由价格管制机构规定的价格。究竟何者是“公平价格”,在经院学者中意见并不一致。多数神学家主张价格应由市场确定。13世纪学者大阿尔伯特

(约1200~1280)明确宣称,产品售出时的价格即是公平价格。圣贝纳迪诺(锡耶纳的,1380~1444)和J.尼德(约1380~约1438)认为,“公平价格”应“共同估定”,亦即由市场决定。另一些学者认为,在法定价格条件下,市场价格方可视为“公平价格”。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默认了这一点。价格应由管制机构规定的主张在经院学派的唯名论者中得到了广泛支持,13世纪曾任巴黎索邦神学院院长的J.de热尔松(1363~1429)甚至主张应由公共当局确定一切商品价格。

关于成本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大阿尔伯特及其徒弟托马斯·阿奎那并未忽略。他们认识到市场价格不能长期低于成本。13世纪唯名论者J.邓斯·司各脱(约1265~1308)主张,“公平价格”应包括成本、正常利润和风险。

“公平价格”理论也被应用于工资确定上。工资似乎被视为是劳动的价格。佛罗伦萨大主教圣安东尼(1389~1459)认为,工资应能维持符合工人及其家属社会身份的生活水平。他坚持雇主不应拖欠工资或以实物、劣币支付工资。

经院学者虽然在“公平价格”的观点上不尽一致,但都反对垄断。认为垄断造成商品稀缺,抬高物价,垄断利润属于应归还的非法所得。

关于 的定义,中世纪教会并未作明确规定。由于放贷取息明显与教义抵触,教会早在封建社会初期便曾明令禁止。后来查理大帝把教会的这一律令推广到世俗人民之间。到中世纪中期,教会也仍然在口头上反对 ,大肆宣讲 的罪孽。但当时商品经济已相当发展,要完全禁止放贷取息已不可能。何况借债人除平民之外,还包括封建王公贵族,放债人也不仅仅是趁人之危的投机商。教会迫于经济现实,于是提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允许收取利息:

(1)贷者因出贷蒙受损失;

(2)借主逾期不还;

(3)贷者因出贷而失去获利机会。对此,有些经院学者提出了其他的限制条件,或持有不同的看法。

中世纪的实践广泛利用了教会所开方便之门,借贷双方或将契约订得很短,造成逾期不还情况;或托言贷款风险大;或订立假入伙合同以收取利息。中世纪认为地租是合法收入,在德国地区曾出现以土地作抵押的贷款形式。契约期间贷款人收取地租,契约期满后再归还土地。这实际上是一种伪装的 形式,教会还利用这种手段,把大量土地兼并到自己手中,到16世纪上半叶,教会名义上虽然仍反对取息,实际上一切利息收入都被认可了。

宗教异端与农民起义的经济要求

中世纪的经济思想存在着两条路线的斗争。经院学派所代表的是居于统治地位的正统教会的观点,与之相对立的则是表现人民群众反封建要求的宗教异端。

人民反封建的政治和思想斗争之所以用宗教异端的形式出现,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在中世纪很长一段时期内宗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思想体系的一切形式都由教会控制,而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是由宗教的“食粮”来滋养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引起暴风雨般的运动,就必须使群众的利益披上宗教外衣。

中世纪的宗教异端,根据其阶级内容可以严格区分为两类:市民异教与农民平民异教。它们各自提出了性质上不同的经济要求。

市民异教代表城市商人、行会和一部分下层贵族的利益,属于温和派。代表人物有出生于意大利的阿尔诺德(布雷西亚的,约1100~1155)、英国的J.威克利夫(约1330~1384)、波希米亚的J.胡斯

(1372/1373~1415) 。15世纪胡斯领导的运动是规模较大的一次异教运动。他主张把教会财产收归国有,认为教会占有大量土地是一切罪恶之源。胡斯运动的左翼塔波尔派后来发展成为捷克农民战争。

各国市民异教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各有特点。但都反对教会,抨击教会的贪婪与腐化。它们要求恢复原始 教的简单教会制度,禁止教会中的奢侈浪费,一般并不攻击整个封建制度,具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

农民平民异教是反封建制度中的激进革命派,并且几乎总是和农民起义结合在一起的。它代表农民和处于市民组织之外的城市手工业帮工、日工和流浪汉的利益。欧洲中世纪中期和晚期发生过几次著名的农民起义。它们是14世纪末的英国W.泰勒(?~1381)起义,15世纪捷克胡斯战争,16世纪上半叶的德国农民战争。

J.保尔(?~1381)是泰勒起义的思想先驱,农民起义的思想家之一。他猛烈抨击社会的不平等,主张杀掉为非作歹的封建主和官吏,提出了财产公有和普遍平等的要求。

胡斯战争中的塔波尔派不仅主张取消一切贵族特权和等级区别,取消私有制、实行公有制,而且模仿早期 徒,组织了财产公有、人人平等的社团。

德国农民战争的起义领袖是茨维考城的神甫T.闵采尔(约1490~1525)。他宣传“千年 王国”的思想,主张建立没有阶级差别,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对 教义作了最激进的解释,几乎攻击了教会的一切主要论点。

农民平民异端和农民起义的经济要求在鼓励人民群众反封建斗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它不仅超出了反封建的要求,而且也越出了往后资产阶级社会的范围,因此不可避免地流于幻想。

参考书目

A.E.门罗编,蔡受百等译:《早期经济思想──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文献选集》,商务印书馆,北京,1985。(A. E. Monroe, ed., Early Economic  Thought selections from Economic Literature Prior to Adam Smith, 6th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1948.)

J.A.Schumpeter, 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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