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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土地国有化

[拼音]:Sulian tudi guoyouhua

[外文]:nationalization of the land in the Soviet Union

苏联废除土地私有制并把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过程。

俄国十月社会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在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作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该法令宣布无偿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全部土地收归国有,并由农民无偿使用。地主、皇室、寺院以及教堂等的土地,一律取消其私有权,成为国家财产,并无偿地交给全体劳动者使用。所有地下矿藏和自然资源也归国家所有。根据土地法令没收地主的土地,由地方苏维埃和1917年12月至1918年1月间选出的土地委员会执行。这个机构对地主庄园进行登记,编造财产清册(牲畜、农具、工具、机器等),向庄园委派委员并采取保护庄园的措施。收归国有的土地,根据劳动标准(劳动力)和消费标准(人口)分配给农民使用,而具有高度农业文化的地主庄园则转交国家或村社使用。

农民经过土地国有化,除他们在革命前就已经使用的土地外,新获得了1.5亿公顷以上的原属于地主、皇族、官府、寺院、教会等的土地。他们不再向地主缴纳地租和支付购买土地的费用。苏联通过土地国有化消灭了阻碍经济发展的农奴制的残余,消灭了地主阶级,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状况。土地国有化巩固了工农联盟,并为以后农村的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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