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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地方制度

[拼音]:Sulian difang zhidu

[外文]:local system of the Soviet Union

规定苏联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和组织活动原则的制度。

地方行政区划

苏维埃主义共和国联盟是联邦制国家,截至1990年底,苏联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见苏联加盟共和国)。1991年各加盟共和国纷纷宣告独立,年底,苏维埃主义共和国联盟解体。解体前,苏联地方行政区域单位是加盟共和国所属的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镇和村。加盟共和国的行政区划一般分为州、区、村三级,有的加盟共和国只设区和村两级。

(1)边疆区是苏联地方行政区划的特殊环节,设置条件是:离中央比较远,人口超过100万,境内有自治州。只有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境内设有边疆区。

(2)州(自治州)是苏联地方行政区划的高级环节,是包括工业中心和农业区的复杂的经济综合体,直属加盟共和国管辖。自治州是民族区域自治单位,行政地位与州相同,但享有自治权。

(3)区是苏联行政区划的中层环节。自治专区是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单位,直属边疆区或州,境内设有区和专区辖市。

(4)村和镇为行政区划的基层环节。苏联的市有 3种:加盟共和国辖市;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辖市;自治专区和区辖市。人口不少于10万的大中城市可设市辖区。

地方国家机关

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 规定,地方国家机关设有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市辖区、村、镇的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选出的执行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 还规定,在地方自治系统内,除了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之外,地区社会自治机关、公民大会、直接 的其他形式可以根据各共和国的法律进行活动。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是苏联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5年。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有权解决一切地方性问题,并负责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参加讨论共和国的和全联盟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它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预算,领导下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所属国家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保证法律得到遵守,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协助加强国防力量,对境内的属于上级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协调并监督它们在土地使用、保护自然、建筑,劳动资源的使用,消费品生产以及对居民的社会文化服务、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它有权在法定的职权内通过决定,其决定在辖区内对一切企业、机关、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和公民具有拘束力。

由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是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即苏联的地方国家管理机关或称地方 ,它每年不少于 1次向选举它的苏维埃以及在劳动集体大会上和在公民居住地报告工作。地方国家管理机关负责领导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设法实现苏维埃批准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维护社会秩序,执行苏联法律、苏 统命令、苏联各共和国较高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通过的其他法令。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国家管理机关实行双重从属制,它既要向选举它的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又要向上级国家管理机关直接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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