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ngzhi Hewuqi Kuosan Tiaoyue
[外文]: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又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美、苏两国共同提出,于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7月1日开始美、苏、英三国同时在华盛顿、莫斯科和伦敦签署并向其他国家开放签字。条约于1970年3月5日生效,到1992年共有140多个国家参加该条约。
条约由前言和正文11条组成,主要内容是:各有核武器缔约国担允不将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直接或间接让与任何非核国家,亦绝不协助、鼓励诱导任何非核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非核武器缔约国担允不接受、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不索取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任何协助;条约保障不妨碍任何国家为和平目的而推进核能的研究、生产和使用;任何国家集团有权缔结无核区协定;要求退出的国家应于 3个月前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联合国安理会。条约有效期25年。
该条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核武器问题的第一个多边国际条约。它是60年代美、苏进行核竞争与合作的产物,条约未触及美、苏的核武器实力,不妨碍它们生产和使用核武器,反而进一步巩固了美、苏核大国的垄断地位。其实质是为避免大国核均势局面被打破。因此,我国未在条约上签字,未签字的还有法国、埃及、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但我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不主张也不搞核扩散。20世纪80年代末,国际形势发生了剧烈变化,尤其是1991年苏联解体,标志着以美、苏为首的两大政治军事集团对峙的两极格局已经结束。我国 认为,尽管条约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但条约的三大目标(①防止扩散核武器;
(2)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
(3)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该条约对防止核武器扩散有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我国于1992年3月9日正式加入该条约,并在加入书所附的声明中阐明了我国对不扩散核武器的全面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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