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kechai
元朝赋税名目之一。包括三项:
(1)丝料。窝阔台汗灭金后,在1236年将北方原金统治区居民分封给诸王、贵族和功臣,规定居民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投下。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改为每二户出丝二斤输于官,每五户出丝二斤输于本投下,合计每户每年出丝料一斤六两四钱(按一斤十六两计算),称为二五户丝,其中交给各投下的称为五户丝。凡不曾分拨与各投下的居民,也要交一斤六两四钱丝,全数归官府收受。诸投下应得五户丝,原来可以直接派人去分封地征取,流弊极大。忽必烈即位后,下令二五户丝全部上缴国库,每岁令各投下差人到中书省验数关支。
(2)包银。金朝灭亡前后,河北、山东军阀林立,对人民肆意掠夺,赋税名目极多,毫无限制。真定军阀史氏对此加以改革,将各项赋税合而为一,统一征收,称为包银,以后其他各地军阀也相继施行。1251年,蒙古国定汉地包银额为每户六两,各地地方长官提出异议,改为四两,并许一半折输他物。忽必烈即位后,推行钞法(见钞)。包银改为以钞输纳,每户钞四两。当时发行的中统钞二两(贯)同白银一两,所以实际上比原额减低了一半。元代纸币不断贬值, 根据白银与纸币比值的变化而对包银额加以调整。延祐七年(1320),又在江南征收包银,对象是商人和 人户,每户银二两,折合至元钞十贯(等于中统钞五十贯),可以推知北方包银也应改为同样数额。江南包银在至治二年(1322)即停征。
(3)俸钞。蒙古 统治下各级官吏并无俸禄,都以克剥人民为事。忽必烈即位后,始定官吏俸禄。至元四年(1267),令缴纳包银的民户每四两增纳中统钞一两,称为俸钞,专作官吏俸禄之用。俸钞实际上是包银的一部分,所以一般记载只说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两项。
负担科差的主要是民户,还有医户、猎户等,军、站、僧、道、儒等户均免征。民户中根据交纳科差种类、数量的区别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又有各种不同的名目。在各类户中,包银、丝料“俱各验贫富品答均科”。也就是说,每户的定额只是一个平均数,实际上则是按各户贫富不等、户等高低而分别摊派不同的数额。据至元四年统计,科差所入丝一百零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锭(一锭五十两)。
窝阔台汗在1236年曾宣布“依仿唐租庸调之法”,来制定赋税制度。元代有人说:“包银,谓民纳钞,包以充差发,即古之庸也。丝线,亦差发,古之调也。”元代北方的赋税制度与前代的租庸调制是有密切关系的,科差(包银、丝料)就是庸调的继续,另一项赋税名目税粮则是租。但唐代租庸调以人丁为本,元代的科差则以户为本(税粮仍以人丁为本),而且收丝不收布,反映了北方家庭养蚕业的发达,这是两者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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