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演变可以大致分为共和国阶段和帝国阶段。到了罗马帝国时代,君主制不仅取代了贵族寡头的共和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也以地中海周边地区为活动舞台。罗马帝国史既不是罗马一城的历史也不是意大利的历史,而是当时的地中海地域史。
管理
罗马共和国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首先是各种公民大会,其次是元老院,再是各级行政长官。
罗马有4个公民大会,即克蕾雅大会、百人队大会、特立普大会和平民大会。平民和贵族的斗争结束后,之后的3个大会虽然在形式上有不同的组织原则,但是拥有同等的立法权威,参加会议的成员也基本相同。
克莱尔大会是第一个公民大会,但王政时代的作用却很暧昧。共和国的执政官选举后,必须在克里尔大会上确认,这个计划没有实际的政治意义,只不过是通过而已。有钱人在百人队大会上长期占据优势,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重新组织了百人队,在193个百人队中骑士和第一等级只有88支。
特立波大会最晚也存在于公元前450年左右。平民大会也是以特立普为单位举办的。平民和贵族的斗争胜利后,庶民大会决议与其他公民大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平民也加入了新的贵族集团,庶民大会和以前的特立波大会在上依然是两个不同的会议,但两者的界线对很多人来说变得暧昧了。
共和国末期,百人队大会和特立波大会的参加者实际上是同一个人。共和国初期的旧贵族在人数上是微乎其微的,平民大会的构成和前两个大会也几乎没有变化。
公民大会的职能是通过法律和行政官员的选举,最重要的官员在百人队大会上选举。平民大会的议长是保民官,百人队大会的议长是执政官,后者忙于军事事务,没有时间开会,所以多数的立法活动由平民大会来承担。虽然罗马公民大会没有提出官僚候选人和修正法案的权力,但是这个界限严重削弱了群众的权利。这个问题与罗马的元老院和行政制度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行政制度
元老院在形式上只不过是执政官的咨询机关,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行z权。共和国晚期的执政官必须通过一切重大事务得到元老院的同意。后者成为实际的行政机关,体现了贵族寡头统治的铁则性质。元老院的成员有300人,公元前1世纪扩大到600人。
平民在王政时代结束后进入元老院,最初是那里的少数派。元老原本是由执政官指定的,在庶民与贵族的斗争期间被任命为监察官,庶民后来成为新贵族的一部分。
元老院的成员必须是退任的执政官、行政长官、高级营造官,直到共和国末期也可以是前任的平民营造官和财务官。这些官员都是在公民大会选举中当选的,但大多只有贵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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