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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近代逻辑

[拼音]:Ouzhou jindai luoji

[外文]:modern European logic

指从欧洲文艺复兴到19世纪后期的逻辑科学。这一时期出现了若干不同类型的逻辑,主要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所创立并一直流传下来的传统逻辑、F.培根和J.S.密尔建立的归纳逻辑、I.康德的先验逻辑和G.W.F.黑格尔的理性逻辑(见辩证逻辑)以及G.W.莱布尼茨和G.布尔等人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这一时期“逻辑”一词的含义很不确定。总的来看,归纳逻辑从古代的素朴形态发展为一门体系较完整的逻辑分支,是这个时期欧洲逻辑科学发展的一个主导方面;数理逻辑的兴起是该时期逻辑科学发展的突出方面。

文艺复兴时期的逻辑

15世纪下半叶至16世纪上半叶正处在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这一期间的主要社会思潮是人文主义。一些人文主义的思想家、逻辑学家在批判经院哲学的同时,也开展了对其中所包含的逻辑思想的批判。他们激烈反对经院哲学家们的逻辑,指责它是烦琐冗长的“饶舌的逻辑”,是只能限制和束缚智慧的工具。他们要求纯净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即清除经院哲学家对亚里士多德逻辑体系的歪曲,还其本来面目。甚至也有些人把批判指向亚里士多德逻辑本身。

文艺复兴时期逻辑的代表人物有:L.瓦拉、达·芬奇、J.L.斐微斯、拉拉梅的皮埃尔等人。瓦拉和斐微斯指责经院逻辑有用的东西很少,是言过其实的文字游戏,其结果只能是玩弄诡辩和颠倒黑白、蓄意害人。达·芬奇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文艺巨匠,他在自然科学方面也有重要贡献。因此他特别重视观察和实验,人们认为他在科学研究中运用了后来类似于密尔求因果五法中的差异法和共变法那样的方法,达·芬奇称它为自然研究中指导思想的法则。他还强调数学证明的作用,认为科学始于实验而终于数学。文艺复兴时期逻辑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是拉拉梅的皮埃尔。他所著的《论辩术》、《学艺的学派》等著作,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是人们学 逻辑的基本读物。拉拉梅的皮埃尔通过批判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逻辑学说,进而全盘否定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他声称要建立一门新的逻辑,这一逻辑要把目标转向自然,以自然为导师;这种逻辑还要和修辞学结合起来。他在《论辩术》一书中,把逻辑分为关于概念和定义,关于命题、推理和方法的学说两个部分,并把后一部分再分为 3个方面:

(1)建立三段论以论证或反驳某一论题;

(2)使有关推理构成推理链条,从而建立科学体系;

(3)使所有科学在绝对理念中达到之后完成。他还提出了由单称命题构成的三段论,如“苏格拉底是哲学家,苏格拉底是一个人,因此,一个人是一个哲学家”。在文艺复兴时期,为了批评亚里士多德而抬高柏拉图的,除拉拉梅的皮埃尔以外,还有佛罗伦萨柏拉图学园的人文主义者。他们认为柏拉图在逻辑上的贡献并不比亚里士多德差,甚至还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所有逻辑成果都可以在柏拉图那里找到。文艺复兴时期的逻辑学家对经院哲学中的逻辑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采取全盘否定态度是不正确的。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他们不可能对中世纪逻辑中的优秀成果有正确理解。不过,他们所作的这种批评在当时对促进归纳逻辑的兴起起着积极的作用。

归纳逻辑的兴起和发展

西欧资本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要求科学技术发展,这就需要人们从中世纪的纯思辨中解脱出来,面向自然,并向哲学家和逻辑学家索取研究自然的新工具。这就是欧洲近代时期归纳逻辑产生的前提条件。这一时期在归纳逻辑方面的代表人物有:培根、J.F.赫舍尔(1792~1871)、W.休厄尔(1795~1866)和密尔等人。

培根认为逻辑科学应该有助于发现和发明,有助于揭示自然规律和提供一般原理。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归纳法不是这样的逻辑,因而是完全无用的。他大声疾呼创造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逻辑。培根还亲自构设新逻辑的蓝图。这种新逻辑是一个以归纳法为核心的逻辑体系,包括发现的方法、论断的方法、证明的方法和表达的方法四个部分。 然而培根并没有完成他的宏愿,他仅探讨了归纳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前提,提出了三表法和其他一些辅助方法。尽管如此,他在归纳逻辑上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堪称近代归纳法的奠基者,其主要逻辑著作《新工具论》是逻辑科学史上的经典名著。

培根倡导的归纳法在英国科学家赫舍尔那里有了新的发展。赫舍尔重视实验,认为一切关于自然规律的知识都来自实验。他注重探求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归纳了因果关系的5个特征:

(1)如果没有干扰或破坏,则原因和结果间将结成一定关系;

(2)如果没有能造成同一结果的别种原因,则无因即无果;

(3)原因增大或减小强度,导致结果增大或减少强度;

(4)如果没有妨碍因素介入,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恒常不变;

(5)原因解除,伴随结果消除。赫舍尔还根据上述原则提出了求因果关系的 9条法则。其中,第 2条法则是按共同的前件推出相似的结果,即由一组事实引起相似的结果,那一组事实中有一个相同点,可能是所寻之因;如果另外还有相同点,就可能是“伴随因”。 这是后来“密尔五法”中契合法的原型;第7条法则是“区分法”,第8条法则叫“剩余法”,第9条法则叫“相伴变化法”。它们分别是密尔五法中的差异法、剩余法和共变法的原型。

和赫舍尔同时代的英国科学家休厄尔也为归纳逻辑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休厄尔的归纳观念带有理性主义的特点,他提出了有别于培根和赫舍尔的归纳法则。其归纳逻辑著作主要有:《新工具的更新》、《归纳科学史》。休厄尔认为,科学发现可以使用3种方法,即观察法、思想清晰法和归纳法。他提出的归纳法包括:

(1)持续法,用以考察事物量的等级;

(2)分级法,用以确定事物质的差别;

(3)自然分类法,用以考察事物间重要类似之点。他还提出了一种被称作“适用于量的特殊的归纳法”。

继培根之后,对归纳逻辑作出了较大贡献的是英国逻辑学家密尔。他在总结前人对归纳逻辑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求因果关系的“密尔五法”,即: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不过密尔本人并没有把契合差异并用法当作独立的方法看待,而只把他的归纳法称作“实验研究四法”。其重要逻辑著作是《逻辑体系》。密尔是一个重归纳轻演绎的归纳主义者,他甚至把三段论也解释为一种归纳。他认为“凡人皆有死,惠灵顿公爵是人,所以惠灵顿公爵有死”这类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乃是“苏格拉底有死”、“柏拉图有死”等无数关于个别人有死的单称命题的组合,从这样的大前提到“惠灵顿公爵有死”,不过是大前提未完成的归纳过程的继续,因此三段论是归纳而不是演绎。但由于19世纪数学、物理学的重大发展,演绎方法(见演绎推理)在科学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使密尔没有将贬低演绎抬高归纳的立场贯彻到底。

对传统形式逻辑的贡献

亚里士多德建立的形式逻辑经过斯多阿学派和中世纪的补充,已基本上形成完备的逻辑科学。近代对这一传统逻辑体系大体上没有增添什么。这一时期在这方面的突出成就之一,就是传统逻辑有了成型的教学体系,出现了一些有影响的逻辑课本。其中著名的有:德国的《汉堡逻辑》、《逻辑学》和法国的《波尔-罗亚尔逻辑》。《汉堡逻辑》为德国人J.雍久斯(1587~1657)所著,1638年在德国汉堡出版。此书极受德国人推崇, 被称为17世纪最重要的逻辑著作。《汉堡逻辑》除了对逻辑内容有深刻阐述外,在推理方面还作了一些补充,其中主要有:

(1)引进了逆关系推理。如:由“大卫是所罗门的父亲”,可推出“所罗门是大卫的儿子”,反之亦然。

(2)引进后来称作构成式和分解式的联言推理。如:由“12可为4整除”和“12可为3整除”,可推出“12可为4和3整除”;由“12可为4和3整除”,可推出“12可为4整除”。

(3)引进由主格到从格的直接推理。如:“圆是几何图形,因此,谁画了圆谁就画了几何图形”。在这一推理中,“圆”和“几何图形”这两个词项在前提中都是主格,而在结论中它们都变为从格。

《波尔-罗亚尔逻辑》是巴黎近郊波尔-罗亚尔修道院的修士学校的逻辑教本,它是笛卡尔派(见唯理论)的A.阿尔诺和P.尼柯尔根据R.笛卡尔的观点写成的。该书基本奠定了学校逻辑的框架,并在其后的一、两个世纪内主导着学校逻辑教学的概貌和方向。

德国哲学家C.沃尔夫所著的《逻辑学》一书,是这个时期另一部在欧洲有影响的逻辑著作。该书的特点是把逻辑通俗化,使逻辑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在这部著作中,沃尔夫把逻辑分为理论和实用两部分,前者研究概念、判断、推理,后者讨论逻辑的应用。沃尔夫还从本体论角度定义思维规律。在该书中,同一律被定义为“一切存在物如它们存在那样”,矛盾律被定义为“一事物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沃尔夫还把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作为思维规律纳入逻辑,他对充足理由律的表述是:“任何事物无不具有充足理由”。

近代对形式逻辑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是大陆唯理论哲学家笛卡尔。他是逻辑史上第一个把方法问题引入逻辑的人。他认为逻辑就是关于普遍方法的科学,是关于发现真理和证明真理的方法的科学。和培根不同,笛卡尔主要是从演绎方面考察方法的,他所提出的方法实际是当时自然科学家、数学家运用的某些方法的概括。他把这种方法归结为4条原则:

(1)避免片面性和仓促断定,只接受自己十分清楚明白和根本无法怀疑的东西;

(2)把考察的每一难题尽可能分成细小的部分,直到适于加以圆满解决的程度为止;

(3)按照次序引导我们的思想,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地上升到对复杂对象的认识,即便是那些彼此间没有自然次序的对象,也给它们设定一个次序;

(4)把一切情形尽量完全地列举出来,尽量普遍地加以审视,使我确信毫无遗漏。这4条方法原则被笛卡尔看作指导正确认识的方 要求。笛卡尔对数学有浓厚兴趣,他设想思维中的推理过程是象数学演算那样进行的,并认为只有象数学那样从明白无误的公理推导出来的知识才是可靠的。由此表明笛卡尔有了“普遍语言”的观念,即试图借助一种通用的符号来表述思想。

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对形式逻辑的发展也有贡献。康德关于判断分类的思想是有名的。在这一分类中,他第一次提出按关系把判断划分为直言判断(见直言命题)、假言判断(见假言命题)和选言判断(见选言命题)。此外,康德在逻辑史上第一个把传统逻辑称作“形式逻辑”,并认为传统逻辑研究的是思维形式方面的规则,它不涉及认识的内容。因此,康德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并提出一种所谓“先验逻辑”,这是探讨理性认识能力的认识论逻辑。

自19世纪以后,形式逻辑的发展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用数学方法研究和处理形式逻辑的现代形式逻辑的阶段(见数理逻辑史)。

参考书目

F.C.波波夫著,马兵等译:《近代逻辑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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