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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贸易权

[拼音]:yanhai maoyiquan

独立国家所固有的一项 。 战争后,我国的沿海贸易权逐步为列强所攫取。

中英《南京条约》及《通商章程》并无允许外籍船舶参与沿海贸易的条款。中美《望厦条约》及中法《黄埔条约》规定,美、法船只装载洋货来华,可以进入根据条约对外开放的五个口岸的任何一口,如货物并未销售完毕,可以转运其他的开放口岸销售,亦未允许外国商人和船只享有经营我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利。但是,外国商人和外国船只并不遵守条约的规定,经常任意闯进我国沿海未经条约开放的口岸;外国海盗商人又在我国沿海放肆抢劫我国商船,迫使我国商船雇请外国武装船只护航,或雇佣外国船只载运土货,进行沿海贸易,遂造成外国船只经营土货沿海贸易的既成事实。

1847年春,厦门地方当局警告我国商人不得用英船装运货物。英国公使德庇时出面干涉。两广总督耆英允许英国商船为华商运货,只是必须缴纳吨税,华商托运货物的税款由华商自行缴纳。这只是一项约外权利,并无条约依据。但外国侵略者却极力扩大我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益。1850~1860年间,从事我国沿岸土货贸易的外籍船舶,数量增加极快。如1850年大英轮船公司只有一艘轮船定期航行于上海、香港之间各口,三年以后,就增加到五艘。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尚无允许外商船只从事土货沿海贸易的条款。同年中英《通商章程》只允许外船在通商口岸间贩运铜钱、米谷。牛庄、登州豆石本系禁止外船贩运,后因太平军进驻杭州、宁波,并有入海的动向, 各国事务衙门于1862年(同治元年),奏请拟准外商船只装运豆石。

对于外国侵略者所造成的既成事实以及清 为了 太平天国起义而出卖的部分 ,当时掌握我国海关的总税务司赫德要求 衙门予以承认并给以合法地位。 衙门起初主张重税,以防止华商以外国船舶为护符,并阻止外商进入内地,后来和英、法公使交涉结果,规定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所运出口货物征收按税则规定的出口税,进入他口,按出口税率征收半额,称复进口半税。

1861年9月8日(咸丰十一年八月初四),海关税务司赫德发布通令,凡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在出口口岸缴纳出口税,在进口口岸缴纳半税。同年11月又补充规定,已纳复进口半税的土货,如果再欲运往他口,发给免重征执照,到他口时不再纳税;如果运往外国,以三月为期,发还已缴半税。1863年又把复出口期限延长为一年,对复出口往外国的土货,发给存票以代替发还现款。随后又规定复出口往其他口岸的土货,也发给存票,以代替过去的免重征执照。这实际上已不限于沿海口岸的转运贸易,而是发展到通商口岸间土货贸易。自长江三口(镇江、九江、汉口)开放以后,不仅海船可以直航长江,领有“江照”的外国船舶,还可以专门从事长江航运,关税待遇除缴纳方式外,基本上与沿海贸易相同。这样,外人在华沿海贸易的特权更加扩大。1863年我国与丹麦订立《天津条约》,又把上述权益订入约章,从此外国人和外国船只便享有经营任何土货沿海沿江贸易的特权,而且不得到外国侵略者的一致同意,我国 不得改变进出口税率,也不能收回此项特权。

赫德一手确定的洋船沿海贸易的征税制度是重征土货,轻税洋货。土货在出口时须缴纳5%的出口税,在复进他口时须缴纳2.5%的复进口税,而洋货仅在进口时缴纳5%的进口税,复进他口,并不重征。洋货在运入内地时,享受子口税的特权,而复进口土货则无此优惠。这样就大大便利了洋货的推销,阻碍了土货的流转。例如洋煤进口每吨纳税0.05两,土煤由此口运往彼口,须纳出口税每吨0.0672两,然后又须纳复进口税0.0334两,合计0.1有奇,为洋煤进口税的两倍,遂致土煤开采不旺。同样,在华南市场上,华北棉花的关税负担也高出印度棉花50%。这种重税土货,优待洋货的措施严重阻碍着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并加速了华商帆船航运业的衰落。

参考书目

姚贤镐:《我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三册,中华书局,北京,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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